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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据报,一名长洲居民於本年四月二十八日在中环往长洲的渡轮上怀疑心脏病发,送院抢救后不治。有渡轮乘客向本人反映,现时渡轮上没有设置自动体外心脏去纤维性颤动机(自动去颤机),甚至基本急救设备亦不足够,以致受伤或心脏病发的乘客可能因未获急救而伤病情况恶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乘客在渡轮上遇到意外而受伤或死亡,以及病发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二)过去五年,受伤的渡轮乘客由救护车在渡轮码头送往医院诊治的人数为何;他们由受伤至送抵医院的平均时间为何;
(三)当局有否计划要求渡轮公司安排船员接受急救训练,并就此提供资助;及
(四)当局有否要求渡轮公司定期更新渡轮的急救设备;若有,详情为何;当局会否要求渡轮公司在渡轮设置自动去颤机?
答覆:
主席:
就郭家麒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海事处的海上事故统计,过去五年与专营及持牌渡轮有关的死亡人数及受伤人数如下:
年份 受伤人数 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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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7 0
2009 14 0
2010 1 0
2011 76 0
2012 22 0
海事处并无乘客在专营及持牌渡轮上病发的统计资料。
(二)根据消防处表示,没有受伤的渡轮乘客由救护车在渡轮码头送往医院所须时间的统计资料。
(三)根据香港海事法例第548章《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16条而订立的本地合格证明书考试规则,符合申领本地船只船长一级证明书和轮机操作员一级证明书的人士,必须要持有海事处核准训练机构发出的急救证书。
现时,除因应偏低乘客量而使用较细小船只的个别航线外,所有专营渡轮航线及大部分持牌渡轮航线的船只均已配备领有本地船只船长一级证明书和轮机操作员一级证明书的人员。
上述的急救训练要求皆按法例所规定,海事处没有计划为此提供资助。
(四)至於急救设备方面,根据香港海事法例第548章《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8条而制定的工作守则(第I、II、III类别船只的安全标准)的附件I-6,第I类(当中包括本地专营及持牌渡轮)和「内河航限」的第II类船只须备有急救箱。船东/船长应经常检查急救箱的用品,以保证用品齐全和有效。同时,这些船只须因应乘客人数配备足够数目的急救箱。急救用品亦须放置在有明显标记和容易提取的箱内。海事处人员进行定期验船时,会检查急救箱是否符合工作守则的要求。
食物及生局表示,自动体外心脏去纤颤机(自动去颤机)是用来协助有需要的病人作心脏复苏的医疗仪器。根据医学及急救的研究显示,为心脏停顿的病人施行心肺复苏法时,如能同时使用自动去颤机,可以增加病者存活机会。但是,在使用自动去颤机前,必须考虑病人当时的情况及注意仪器的使用程序。任何人在使用自动去颤机前,应先接受急救和仪器操作训练,亦应该将病人尽快送往医院作进一步诊治。目前,并没有任何就设置自动去颤机的法定要求。如渡轮营办商希望设置自动去颤机,运输署乐意提供转介协助,透过相关部门向营办商提供器材添置及训练课程的资料。
完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