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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处修订工作守则以提升海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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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处处长已核准对有关本地船只安全标准的工作守则作出修订,并於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刊登宪报公布。有关修订为政府就去年十月一日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的跟进工作之一,目的是落实提升海上安全的第一阶段改善措施。

  2012年10月1日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在二○一三年四月向行政长官呈交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改善建议,以提升本港海上安全。

  海事处发言人表示:「海事处一直与业界商讨,积极跟进调查委员会报告所建议的改善措施。处方以提升载客船只安全为首要考虑,决心落实改善措施。考虑到业界对推行一系列改善措施的承受能力,处方将会分阶段推行各项措施。」

  经过多次商讨后,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在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的会议上通过於第一阶段实施以下五项具体措施:

(a)规定所有载客超过100人的船只,在黑夜及能见度低时,除船长外须有一名船员协助瞭望;而高速船则在任何时间都须有一名船员协助瞭望。所有负责瞭望工作的海员须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视力测试;

(b)规定所有载客超过100人的载客船只必须备存应变部署表,让每名船员清楚发生紧急事故时须执行的职务;

(c)检讨渡轮及小轮的最低安全船员人数;

(d)加强船上救生衣的相关说明和指示;及

(e)规定主甲板以下的水密门须装设警报器,而警报器显示器须设於驾驶室,目的在於显示水密门的开关情况,并在水密门处於开启状态时发出警报。

  海事处已修订相关的工作守则,以在本地船只落实以上改善措施。(d)项会在刊宪公布三个月后生效,而(b)和(e)项则会在刊宪公布六个月后生效。至於涉及增聘船员和相关培训的措施(即(a)和(c)项),会在刊宪公布一年后生效,让经营者有时间作好所需准备。

  经修订的工作守则可在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23楼海事处本地船舶安全组查阅,亦可於海事处网页www.mardep.gov.hk浏览或下载。

  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第8条,海事处处长可核准和发出工作守则,或核准修订工作守则,以就该条例所订的规定提供实务指引。处长在核准前,须谘询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2013年11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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