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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廉政专员委任及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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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上任廉政专员(专员)被指在任内经常违反相关的开支规定,例如以公帑购烈酒及礼物作酬酢及馈赠宾客及国内官员之用,而这些都不是作为肃贪倡廉机构之首应有的行为。有评论将此事件归咎于现时专员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制度(专员委任制度)并无客观甄选标准和欠缺透明度。此外,廉政公署(廉署)调查上任行政长官的贪污投诉耗时甚久但至今仍未结案,有人揣测此情况并不寻常。有评论认为,该等揣测是现时专员只向行政长官负责(专员问责制度)所引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因应上述情况,再次考虑对专员委任制度进行研究及加以改善,例如在甄选专员的人选时加入更多客观准则、尽量避免委任尚未脱离或日后可能重返公务员队伍的人选,以及提高委任过程的透明度;

(二)有否评估应否对专员问责制度进行检讨及加以改善,以确保廉署有效地调查涉及行政长官贪污或渎职指控的投诉;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没有评估,可否立刻进行评估;及

(三)有否研究,现行的专员委任及问责制度会否或曾否导致公众质疑廉署能否公正地调查前任或现任行政长官涉嫌渎职的投诉;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如没有研究,会否立即进行研究?
 
答覆:

主席:

  上任廉政专员在任内处理公务酬酢、馈赠及外访开支事宜引起社会关注,我希望藉此重申,廉政公署(廉署)自成立以来,努力不懈地推动肃贪倡廉竖工作,成功维护香港公平廉洁的核心价值。我们明白市民对廉署的工作非常重视,对廉署人员,尤其高层官员的操守有极高的期望。因此,特区政府对有关事件非常重视并严肃处理,以维护社会对廉署的信心。

  行政长官成立的独立检讨委员会(委员会),已于今年九月十二日发表报告,检视了廉署处理公务酬酢、馈赠及外访开支的规管制度和程序,包括申请、报销和审批安排;并覆核了廉署各级人员于上任廉政专员任期内在规管制度和程序下的符规情况;以及就改善上述制度和程序提出多项建议。现任廉政专员已于委员会发表报告当日,表示廉署接纳委员会的所有建议,并会尽快落实。

  就谢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七条,香港特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行政长官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有主要官员,包括廉政专员。《基本法》第六十一条订明,香港特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我们认为无需在《基本法》的规定以外增订其他条件。

  正如任命其他主要官员一样,行政长官会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廉政专员的任命,并以资历、经验和能力及个人操守作为任命廉政专员的根据,使廉署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能,维护香港廉洁奉公的核心价值。将现职公务员排除在考虑人选之外,对广纳人才、任贤与能构成局限,我们认为并不恰当。

(二)及(三)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第12(b)(ii)条,廉政专员有责任调查任何人(包括行政长官)涉嫌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所订的罪行。

  廉署设有既定程序处理贪污投诉,包括对行政长官的投诉。廉署如接获贪污举报,不论涉及任何人士,若有足够资料跟进,廉政专员必须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及既定程序,依法及不偏不倚进行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会向律政司谘询法律意见。

  案件的调查进度及结果均须向独立的「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接受其监察。这监察制度行之有效。在此监察制度下,任何人士(包括廉政专员)均不会自行中止案件的调查。

  法例亦禁止廉署向行政长官披露他涉及某宗贪污投诉/调查或有关该宗投诉/该项调查的细节。廉政专员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行政长官披露廉署正就他进行调查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即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30(1)条所订的罪行。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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