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七题:协助货币找换店经营者开立银行户口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本人接获领有海关关长发出经营货币兑换服务牌照的找换店(持牌找换店)的经营者的求助,表示部分银行拒绝为其找换店开立户口,他们的业务因而面对极大的困难和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全港有多少间持牌找换店,以及香港海关现时有何措施监管有关的经营者遵守牌照规定;

(二)是否知悉,持牌找换店当中有多少间在香港的银行设有户口;如没有相关资料,会否进行统计;

(三)过去三年,当局有否接获持牌找换店的经营者就无法在银行开立户口而作出的投诉或求助;如有,详情为何;及

(四)香港金融管理局现时有何机制及措施,协助持牌找换店的经营者开立银行户口及接受有关的申诉?

答覆:

主席:

(一)根据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下称《条例》),任何人如有意以经营货币兑换或汇款服务作为业务,须向海关关长申领「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并须每隔两年定期续牌。

  根据香港海关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纪录,全港共有1,152个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当中同时经营汇款及货币兑换服务的有899个,只提供汇款服务的有211个,而单从事货币兑换的则有42个。

  香港海关会审查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人是否适合领取牌照,并持续监督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在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执行和其他发牌规定的合规情况,以及打击无牌经营金钱服务。为确保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符合《条例》的规定,香港海关会定期进行合规巡查,包括约见持牌人、实地审视、要求持牌人提交定期申报表、以及查核持牌人有否履行《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此外,香港海关进行合规审查时,亦会核实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是否设有适当的内部监管措施,以及遵守禁止为任何客户维持匿名户口等其他相关的法定要求。如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违法,香港海关可按《条例》采取纪律行动或转介个案予律政司以考虑提出刑事检控。

(二)根据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人及持牌人提交予香港海关的资料及香港海关合规巡查的结果得悉,现存1,152个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均有在香港银行开立至少一个户口。

(三)过去三年,香港海关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共接获三宗金钱服务经营者在香港银行开立户口时遇上困难或被银行取消户口的书面申述或投诉。

  根据香港海关的资料,截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共有164名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他们一般会在多间银行开设户口),先后向香港海关报称其部分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户口被个别银行取消;涉及的银行约为六间,被取消的户口总数约为560个。

(四)银行与客户是否建立新的业务关系或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基本上是基於其商业考虑。据我们理解,银行业界对客户作出评估后,会在符合《条例》有关尽职审查的要求下为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提供银行服务。而银行有责任谨慎管理其业务风险,以按《条例》打击任何可疑的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交易。

  银行於任何时候决定与客户终止现有的业务关系时,必须遵守金管局认可的《银行营运守则》,包括须先发出合理时间的通知才可结束客户的帐户。金管局亦期望银行采取合理的做法,并就其决定的原因尽力与客户沟通。

  由於《条例》涵盖不同金融界别,政府与监管机构会继续与业界保持联系,具体落实法定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各项监管要求。我们会继续聆听业界就《条例》实施的意见,并在不削弱香港履行相关国际责任的大前提下,有效执行有关监管措施。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