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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食肆无牌经营及违例扩展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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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区议员向本人反映,元朗市及天水围有很多食肆(包括不少无牌食肆)于晚间违例扩展营业范围,它们摆放过千张餐桌,占用行人通道并造成阻塞,并产生噪音及环境卫生等问题,又阻塞紧急通道,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滋扰。此外,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在本年五月就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发表主动调查报告,并对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及地政总署共提出17项改善建议,包括对有关的无牌食肆采取更严厉的执法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统计无牌食肆的数目;若然,过去三年无牌食肆的数目为何,以及当中多少属食环署食肆扣分制度下被扣满分而被饬令停牌但仍继续无牌营业的食肆;当局过去三年对无牌食肆提出检控的宗数为何;

(二)当局会否公布无牌食肆的名单,让消费者以资识别;若然,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

(三)食环署署长是否有权饬令无牌食肆即时停止经营;若然,详情为何;若否,限制为何;

(四)过去三年,有否发生市民怀疑因在无牌食肆用餐而食物中毒的事件;若然,详情为何,以及是否知悉,法庭对因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而被定罪的无牌食肆所施加的惩处,是否较持牌食肆的严厉;

(五)有何短期及长期的措施解决元朗市及天水围食肆占用行人通道以扩展营业范围的问题;及

(六)关于申诉专员提出的17项建议,当局已经、正计划,以及不会实施的建议分别为何;已实施的建议的执行详情为何,以及尚待实施的建议何时实施?

答覆:

主席: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一向十分关注食肆无牌经营及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情况。食环署会严厉打击无牌食肆,包括未领有食环署签发牌照而经营或食肆持牌人被取消牌照后仍继续经营的食肆。食环署除对该些处所常规巡查及执法外,并会按情况增加检控密度、考虑拘捕违例者和捡取涉案物品及向法庭申请封闭令封闭有关处所。

  针对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食环署近年已多管齐下推行多项针对性措施,加强打击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包括加强巡查和执法、加快处理检控程序、向法庭提供额外资料以供判刑时考虑等,以加强阻吓和提升执法效率,遏止有关违规行为。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在过往三年(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九月底),无牌食肆的数目、因在「违例记分制」下被记满分而被饬令暂时吊销牌照但仍继续营业的食肆的数目,以及食环署对无牌食肆的检控宗数载于附表一。

(二)食环署已将持牌食肆的名单(包括暂准及正式牌照)上载部门网页,并每天更新,以便向市民提供准确的信息。此外,持牌食肆亦必须将牌照及牌照告示展示在处所的显眼处。市民从上述途径可分辨处所是否持有食肆牌照。有关当局不拟另外设立无牌经营食肆名单,避免市民误会所有不在名单内的食肆均为持牌食肆。

(三)食环署可引用《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1(1)(b)条,对涉及经营无牌食肆的人士提出检控。食环署亦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条例)第128B条向法庭申请封闭令,封闭无牌经营的食肆。此外,如食环署署长有充分理由相信无牌经营的食肆严重威胁公众健康,便可根据条例第128C条下令立即把有关的无牌食肆封闭。封闭期间,有关当局可进行所需的调查和执行洁净、除虫、灭鼠、消毒和其他须立即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在过往三年,曾牵涉于怀疑食物中毒事故的无牌食肆,数目如下:在二○一一年有四间、二○一二年有三间,而二○一三年(截至九月底)则有九间。食环署经调查后,发现该16宗事故可能引致食物中毒的原因,大都是由细菌引致,与其他涉及持牌食肆的怀疑食物中毒事故的原因并无明显分别。

  根据条例及有关的附属法例,所有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必须适合供人食用及符合有关食物安全标准;而根据条例第54条,任何人如出售不适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食环署会向法庭提交有关违例者的背景及相关案情,包括涉及出售食物的处所的卫生状况、是否无牌食肆和过往的检控记录等,以供法庭在判刑时考虑是否加重刑罚;然而,食环署没有备存有关法庭是否会因应食肆无牌经营而施加较严厉惩处的资料。

(五)食环署留意到有元朗市及天水围区内的部分食肆占用其牌照指定范围以外的公众地方营业。为打击有关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食环署除派员在各区,包括元朗区进行定期巡查外,亦会不时突击巡查和检控。此外,食环署亦会按情况,根据对持牌食肆施行的「违例记分制」或违反牌照条件的警告信制度,对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实施暂时吊销牌照或取消牌照的处分。在过往三年,食环署对区内食肆的相关检控数字和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的数字载于附表二。

  为提升执法成效及阻吓力,食环署会按下文第(六)段所述的方针推行申诉专员公署的主动调查报告中的建议,打击各区包括元朗区持续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冀能进一步改善有关的违例情况。

(六)申诉专员公署的主动调查报告共有17项建议,其中14项涉及食环署;食环署已落实或大体上落实其中八项,综合胪列如下:

(i)食环署已在今年五月以先导计划形式成立一支由卫生督察组成的特遣队,以荃湾区作为试点,在平日及假日食肆繁忙时段持续监察及严厉检控食肆违例情况,以加强打击持续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食物业处所。特遣队在荃湾区的运作已初见成效,而该区的食物业处所违例扩展营业范围情况已大大改善,食环署现正考虑增设特遣队,进驻其他有关问题严重的地区,打击食物业处所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情况。

(ii)在资源许可下,食环署会对一些屡犯不改的食物业处所加强检控密度、并拘控违例者及捡取涉案物品;以及向法庭提交违例者的控罪记录,让法庭考虑加重刑罚。

(iii)就持续无牌经营的食肆向法庭申请封闭令。若法庭颁布封闭令,食环署会封闭有关处所,及透过传媒公布被法庭封闭的无牌食肆资料。

(iv)食环署已延长发出暂准牌照前的观察期。食环署会确定申领牌照的食物业处所在批出牌照前持续守法,没有因违例侵占处所以外的公用通道而被检控,才会发出牌照。

(v)对于因曾多次违规扩展营业范围而被取消食肆牌照的持牌人,在取消牌照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不会处理该持牌人或其代表/业务伙伴就有关处所提出的相关牌照申请。

(vi)就有关加强执管措施及划定一些适宜设立露天座位的地点的建议,谘询13个有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问题的区议会。区议会均支持署方的加强执管措施,但大部分区议会已表示区内没有适合设立露天座位的地点。

  食环署正积极跟进其余六项建议,综合有关建议如下:

(i)检讨现行各项措施的成效,再按各区的不同情况,就打击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制定绩效目标及相应执法策略。

(ii)研究扩大「规定申请人不得侵占处所范围外的政府土地或公用通道」的特订发牌条件至适用于所有申请牌照的处所,及研究限制屡次违规的人士就其他处所提出的任何食肆或相关牌照申请。

(iii)考虑修订有关法例,将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的三层上诉制度简化为两层;在食肆持牌人等候上诉结果期间,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考虑暂缓执行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的决定。

(iv)与民政事务总署商讨如何就食肆申请设置露天座位的公众谘询程序,更适切地平衡各方的利益。

  地政总署表示,该主动调查报告中有三项建议由地政总署跟进,分别为第15项(即「与律政司研究如何可更有效以法定权力处理食肆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问题,以履行该署作为政府土地管理人的职责」)、第16项(即「视乎研究结果,对于一些持续违规的个案,向食环署积极提供支援,对屡次违规者严加规管」)及第17项(即「视乎研究结果,与『地方行政督导委员会』检讨有关该署仅处理涉及『较永久性』构筑物的食肆非法占用政府土地个案的分工安排」)。就有关建议,地政总署及律政司已同意成立工作小组,检讨现时执行《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28章)的土地管制程序,以期更有效地处理长期或重复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情况。地政总署会根据检讨结果,作出适当跟进。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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