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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校园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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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及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有数宗涉及教职员欺凌、殴打、非礼学生的事件,并涉及超过一间学校。根据《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一位专业教育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应关心学生的安全、与学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关系,及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此外,据教育局有关学生安全的指引,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保障其身心健康及安全。根据《特殊学校资助则例》第62(f)条及中学/小学《资助则例》第57(f)条(则例),教师如涉及性质严重的刑事法律程序,或因严重不当行为而正接受调查,而该教师继续上课会损害学校利益,则校董会可暂停该教师的职务。然而,该等条文没有规定校方须考虑学生利益,而且是由校董会而非教育局执行,因此校董会可决定容许有关的教师继续任教,而无需暂停职务。另一方面,现时监察教师专业操守的工作是由教育局辖下的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操守议会)负责,但该议会并无实权,而只会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行为失当个案,向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提供意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学校处理教师及其他职员涉嫌欺凌学生事件的现行程序及指引为何,以及在该等事件中,教育局、校董会及校长的权责分别为何;政府会否修订法例,订明教师如涉及严重欺凌事件或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教育局可基於学生利益直接指令学校暂停有关教师的职务;如会,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会否参考社工、律师、医生、护士等专业的操守规管机制,设立监管教师专业操守的独立组织,替代现时的安排;如会,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过去十年,教育局接获教师涉嫌欺凌学生的投诉宗数,以及当中投诉成立的个案数目和有关的教师被施加的惩罚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张超雄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教育局绝不容忍教职员作出任何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或安全的行为,亦要求学校当局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这类事件发生。

  《资助则例》及《特殊学校资助则例》是在《教育条例》(第279章)的框架下制定的。《教育条例》订明学校校董会须负责确保学校管理令人满意及以适当的方式促进学生的教育;校长在符合校董会的指示下,须负责学校的教学和纪律,并且具有为此管辖教职员及学生的权力。

  教育局制订的《学校行政手册》及不时发出的学校通告,就学生事务,包括训育工作、学生行为、家校合作及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及怀疑虐待儿童个案等,为学校提供清晰的指引,以创造关爱校园环境,保障学生利益。

  在执行方面,教育局要求学校订定及推行策略,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如有涉及学生被虐待事件,学校须遵照社会福利署「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谘询社署或警方虐儿案件调查组,以采取合适的行动。如个案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学校应向警方举报。如证实事件涉及教职员行为不当,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作为雇主,可按事件的严重程度,根据《资助则例》及《雇佣条例》的规定,向有关的教职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例如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暂停发放按年增薪额、停职、解雇,甚至即时解雇。学校的日常运作以学生的利益为依归,因此校方在决定如何惩处行为不当的教职员时,学生的利益自然会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教育局亦会因应事件的性质和严重性,决定是否需要作出直接调查。如经调查后发现有关学校职员涉嫌触犯《教育条例》或其他法例,教育局会将个案转介警方跟进。因应不同个案的情况,教育局可向有关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发出书面建议,并可要求校方就教育局所提出的各项检讨及改善建议提交跟进报告和检视有关的纪律处分行动。

  如有需要,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更可根据《教育条例》第41条,直接委任适合人士出任有关学校的校董,以协助学校更有效地落实教育局所作出的各项建议和进一步支援学校管理层发挥其监察及管理的职能。此外,在有关教员牵涉的个案结束后,教育局会向干犯罪行或有失德行为的教师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例如向有关教师发出警告信或劝谕信,或考虑取消其注册教师资格。

  现行《教育条例》及《教育规例》已订明教育局、学校校董会及校长的有关权限,我们并无计划修订相关法例的条文。

(二)成立独立监察机构以监管教师专业操守的建议对教育界影响深远,业界必须清楚知悉其功能、角色、组成方法、运作模式和费用等细节,并表示充分认同和支持,而有关机构的角色与职能也须切合本港的教育情况。在业界对设立独立监察机构未有共识前,政府不适宜预设任何时间表。

(三)由於过往的投诉纪录分类与现时不同,就有关教师涉嫌欺凌学生的投诉,我们只能提供过去四年的统计数字。根据现有纪录,在过去四个学年,教育局共接获37宗有关资助学校教师涉嫌欺凌学生的投诉,其中20宗不成立、11宗部分成立、三宗成立、三宗尚在处理中。就成立的投诉个案,除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向有关教师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外,教育局会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性,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包括向有关教师发出警告信或劝谕信等。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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