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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华人庙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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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曾於本年三月表示,检讨《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条例》)的工作已接近完成,但至今仍未提出修订法例的建议或进行公众谘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不少根据《条例》注册的庙宇(注册庙宇)所经营的私营骨灰龛业务出现违规情况,但当局未有采取执法行动予以取缔,亦未有监察该等庙宇的财政状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可否提供各间注册庙宇过去三年收支状况的资料;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是什么;

(二)是否知悉现时哪些注册庙宇有经营骨灰龛位售卖业务或其他商业活动,并以表列列出每间庙宇过去三年的各项有关收入;当局会不会考虑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力,要求有关庙宇把盈余拨入华人庙宇基金;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三)过去三年,当局有没有接获有关注册庙宇的行政或财政管理失当的投诉;若有,投诉的数目、内容、涉及的庙宇名称及相关跟进工作是什么;及

(四)当局将於何时完成《条例》的检讨工作,以及有没有就《条例》的修订工作和相关谘询程序制订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若有,详情是什么;若没有,会否在短期内制订有关计划;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华人庙宇条例》(香港法例第153章)(《条例》)是在一九二八年基於当时社会的需要而制订,现时社会环境已改变,部分《条例》赋予华人庙宇委员会(委员会)的权力,包括所有华人庙宇的收入、投资及财产须受委员会控制、委员会可要求管有任何华人庙宇持有的财产的人将该等财产移转予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等,均不切合现今社会对保障私有产权的期望。特区政府尊重宗教组织的自主,认为须修订《条例》以剔除对华人庙宇不合时宜的规管,使其更符合现今社会的需要。

(一)及(二)现时,委员会直接管辖25间庙宇,这些庙宇的帐目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拟备。根据《华人庙宇基金规例》(香港法例第153A章)的规定,上述25间直辖庙宇的收入,须拨入华人庙宇基金,华人庙宇基金的整体帐目每年经由审计署署长审计,并向立法会提交。附件一列载过去三年委员会直接管辖25间庙宇的收支状况。由委员会直接管辖的25间庙宇没有营运任何骨灰龛或其他商业活动。

  委员会没有引用《条例》赋予的权力,要求并非由其管辖的注册庙宇提供过去三年的财政状况资料,或要求有关庙宇把盈余拨入华人庙宇基金。

  委员会没有要求在《条例》下注册的庙宇就其营运私营骨灰龛或其他商业活动提交资料。

  发展局定期公布地政总署及/或规划署已获悉的私营骨灰龛的土地/契约及规划资料,虽然不能一一尽录全港所有私营骨灰龛,但希望较有系统地为公众提供资料,详情见发展局相关网页www.devb.gov.hk/tc/issues_in_focus/private_columbaria。任何注册或非注册庙宇如涉及骨灰龛业务,如同本港各行各业,均须符合及遵守法例及政府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会继续根据其权限及相关的法例和行政措施,对私营骨灰龛的违规情况采取执管行动。政府当局亦正草拟条例草案,透过发牌制度规管私营骨灰龛。

(三)在过去三年,就委员会直接管辖的25间庙宇,委员会接获的投诉共46宗,投诉内容主要涉及负责管理庙宇的机构或司祝的工作,例如有关购买司祝的货品或服务(共22宗);以及庙宇的运作、收费、开放时间或庙殿摆设(共24宗)。委员会收到投诉后,会按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就投诉作出调查,如投诉成立,委员会会向相关的人士提出改善建议、发出警告或作惩处,或要求庙宇改善服务,并就投诉作出回覆。详情载於附件二。此外,过去三年委员会亦收到14宗关於其他注册庙宇的投诉,主要与庙宇运作或庙宇管理机构的内部行政有关,并没有收到关於其骨灰龛或其他商业活动的投诉。委员会会将投诉交由有关的注册庙宇处理。

(四)政府当局已开展《条例》的检讨工作,并正征询法律意见,以期在二○一四年向立法会汇报检讨结果及建议。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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