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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审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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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议员在本月六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动议议案,授权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命令政府提交审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牌照)申请的相关文件。据报,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的官员曾向本会部分议员施压,要求他们反对该项议案。有议员承认中联办官员曾就事件接触他们,亦有行政会议(行会)成员和亲建制派的报章发表言论,指称中联办官员有权就事件向议员表达意见。然而,《基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和二十二条分别订明,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则享有行政管理权,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等均不得干预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现时以何准则界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载,特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的范围;当局有否制订机制和准则,用以评估有否出现违反该条文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有否评估在没有机制和准则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和决策局官员会否基于某些原因(例如在施政困难时需要拉拢各方支持,讨好中央官员或顺应中央意旨),邀请或容许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干预属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当局在过去五年,有否发现该等干预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以及当局有何跟进行动;

(二)在审批牌照申请的整个过程中,行政长官、行会成员及相关的决策局官员等,有否直接或间接地接获中央政府官员或中联办官员等就审批牌照申请表达的意见;若有,该等意见为何,当局如何回应和跟进,以及当局有否评估该等内地官员此举有否违反《基本法》(包括「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以及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及

(三)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办公室的官员、行会成员及相关的决策局官员有否要求中联办协助游说本会议员反对上述议案;若有,细节和该做法的理据为何;若否,有否评估中联办就该事件接触本会部分议员,有否违反《基本法》(包括「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以及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若评估结果为有违反,当局会否向中央人民政府表达不满;若不会表达不满,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据《基本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中央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规定,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香港特区政府同样地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处理香港的事务。

(二)政府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循序渐进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前提下,决定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并拒绝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有关决定)。其后,政府已在不同场合公开交代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有关决定的准则及理据,亦清楚解释曾考虑的十一项相关因素,即三宗免费电视牌照申请、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呈交的建议、广播条例(第562章)的规定、通讯局发出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中所载述的评核准则、整体免费电视市场的持续经营环境、顾问就引入新竞争者对免费电视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所作的报告(当中包括对各申请机构竞争力的评估)、相关机构的所有申述/回应、相关文件、所有相关的最新发展、所有收到的公众意见、政府现行的广播政策及公众利益。正如我们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所指出,有关决定符合《基本法》。

(三)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的其中一项职责,是代表中央政府联系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包括立法会议员。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包括中联办,均须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原则,履行其相关职责。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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