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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版权特许及版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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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树根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民间团体的成员向本人表示,他们租用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辖下的社区会堂或社区中心(会堂)进行公开表演时,若使用版权作品(包括音乐作品及影片片段等),必须自行向相关的特许机构申请使用有关版权作品的版权特许及缴付版权使用费。他们又指出,租用该等场地的组织,大多是经费有限的非牟利团体,而且没有处理版权事宜的专业知识,因此很容易因侵权而招致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已经统一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协会)购买版权特许,因此租用康文署辖下的大会堂、文娱中心或剧院的人士无需自行申请便可获授权在公开表演时使用有关的版权作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购买版权特许事宜,为何康文署和民政署采取不同的做法;

(二)康文署向协会购买音乐版权特许的开支为何,以及有关的特许的有效期是一年还是永久;

(三)民政署会否考虑仿效康文署的做法,为辖下会堂的公开表演活动统一购买版权特许;若否,民政署会否就购买版权特许事宜向租用会堂的团体提供协助;及

(四)除了协会外,康文署日后会否向另两家特许公司(即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及香港音像联盟)购买有关作品的版权特许,使场地使用者在演出时有更广阔的音乐作品或影片片段可供选择?

答覆:

主席:

(一)及(三)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辖下分布在全港十八区的社区会堂及社区中心(会堂)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的演艺场地在性质及用途上并不完全相同。民政署的会堂为多用途场地,让地区团体租用以举办各类型活动,包括聚会、社区建设活动、公民教育活动、文康体育活动及会议等。虽然个别租用团体或会在活动中使用版权作品,但有关活动可能涉及的版权作品并非局限於音像版权,因此由主办团体厘定所涉及的版权作品类型并向有关版权持有人取得版权特许,最能确保有关团体及相关版权持有人的利益。

  民政署明白到个别租用人士在申请音像版权特许时或许会遇到困难,因此已向相关管理版权特许的公司作出反映,尽量利便会堂租用人申请版权特许。各区民政事务处亦积极为会堂租用人士提供相关资讯及一切可能的协助。此外,民政署亦正就购买整体版权的建议与相关管理版权特许的公司进行商讨。

(二)及(四)康文署辖下十四所演艺场地(包括香港文化中心、香港大会堂、牛池湾文娱中心、上环文娱中心、西湾河文娱中心、高山剧场、油麻地戏院、沙田大会堂、屯门大会堂、葵青剧院、荃湾大会堂、元朗剧院、北区大会堂及大埔文娱中心)每年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购买音乐版权的开支约为港币一百五十万元。

  康文署已经与三家特许公司签有协议并每年支付版权费,可在辖下十四所演艺场地使用这三家公司的成员唱片公司的音乐、影片和卡拉OK影片,以及其成员所创作的歌曲和歌词等。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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