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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承建商及其董事违反《建筑物条例》进行小型工程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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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没有向屋宇署注册的承建商及其董事违反《建筑物条例》进行小型工程,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各被判罚款一万二千零七十元。

  因应一位市民举报指九龙洋松街一幢大厦的一个单位的平台有违反《建筑物条例》的工程进行,屋宇署早前派员到上址视察,发现该单位曾进行清拆平台僭建物工程。有关清拆工程属指定为小型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必须由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否则便会触犯《建筑物条例》第40(2G)条的罪行。

  屋宇署翻查记录,发现有关清拆工程并没有根据《建筑物条例》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或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而进行。此外,负责工程的承建商亦并未名列於建筑事务监督备存的任何注册承建商名册。

  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G)及40(6)条对有关承建商及其董事作出检控。该承建商及其董事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罚款一万二千零七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指出,「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旨在方便楼宇业主可循简化的规定,以简单和便捷的合法途径,在私人楼宇安全地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任何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例如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人士如进行小型工程,已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处第六级罚款(目前为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若违法情况持续,可另处罚款每天五千元。

  发言人补充,安排进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如明知而没有就该工程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及/或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处第六级罚款。此外,业主亦须委任合资格人士进行纠正工程。因此,为了保障自己,业主应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有关名册可在屋宇署网页(www.bd.gov.hk)查阅。业主亦应要求拟委任的承建商证明其是否为合资格的注册承建商。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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