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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自一九九九年取消公众动物火化服务后,只会把收集到的动物尸体送往堆填区弃置。需要宠物善终或火化服务的市民,唯有光顾提供此等服务的私人公司(善终服务公司),以致该类公司的数目近年不断增加。然而,有市民指出,政府不规管该类公司,令消费者的权益缺乏保障,而有关的火化服务亦往往造成环境生问题,对附近的居民造成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食物环境生署每年共收集到多少具动物尸体,并按动物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的善终服务公司数目为何,并按建筑物类别列出有关的火化服务处所的分项数字;
(三)过去五年,当局每年接获有关善终服务公司的投诉宗数,并按投诉内容(包括经营手法、服务质素,以及火化服务造成的环境生问题等)列出分项数字;
(四)过去五年,当局有否就善终服务公司及有关的火化服务处所有否违反消防安全、土地用途或环境生等法例进行巡查;如有,每年巡查的次数为何,并列出违例个案的分类数字;
(五)当局会否重新考虑以发牌方式规管善终服务公司;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当局将如何有效解决宠物火化服务造成的环境生问题;及
(六)当局会否重新考虑恢复提供动物火化服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现时,各有关政府部门可根据其权限,巡查宠物善终服务处所,确定该等处所有否违反相关法例及规定,包括《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消防条例》(第95章)、《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和土地契约等。
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如收到涉及宠物善终服务处所生滋扰的投诉,会派员到有关处所视察,并在有需要时援引《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采取执法行动。如收到有关在火化宠物尸体时排放黑烟或产生臭味的投诉,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会进行视察,并在有需要时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采取执法行动。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分别就《消防条例》(第95章)、《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进行巡查及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至於涉及违反地契条款并证明属实的投诉,地政总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此外,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商户如於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中对消费者使用一些列明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应用虚假商品说明,即属犯罪。
我现就议员提出的问题回覆如下:
(一)由二○○九年至二○一三年十月,食环署每年在各垃圾收集站收集到的动物尸体分项数字载列於附件一。
(二)据我们掌握的资料,现时市面上大约有十多个宠物善终服务营运商。这些营运商大部分位於工业大厦,亦有个别位於商业大厦或乡郊地段。当局并没有过去五年宠物善终服务营运商每年的数目。
(三)在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十月期间,环保署、食环署、地政总署、消防处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分别接获有关宠物善终服务运作的投诉宗数分项数字载列於附件二。
(四)在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十月期间,环保署、食环署、地政总署、消防处及屋宇署分别就有关宠物善终服务进行巡查的次数分项数字载列於附件三。
(五)及(六)一如其他行业,宠物善终服务的营运者必须遵守各相关法例及地契条款。我们认为现行法例包括《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消防条例》(第95章)、《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已足以规管宠物善终服务运作引起的空气污染、公众生及消费者保障等问题,政府不拟另行订立牌照制度。
一般来说,宠物尸体不会视作医疗废物。只要公众采取基本的个人生措施,经宠物尸体传播疾病的风险是非常低的。宠物传染病对公共生构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并不常见。若宠物主人或相关机构把宠物尸体送交食环署处置,则必须用袋把宠物尸体妥善包裹,然后送往食环署的垃圾收集站。一如其他都市固体废物,宠物尸体会运往堆填区安全地处置。堆填区有良好的工程设计,可以防止地下水源及其他方面的污染。我们认为这个做法从公共生角度而言是可以接受的,政府不拟提供公众的动物火化服务。
完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