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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3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恢复法案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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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恢复法案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13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林健锋议员及其他委员的努力,令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顺利完成;亦要感谢刚才发言的数位议员。他们所提出的意见,特别是关于如何改善山顶缆车的服务方面,我们是会进一步跟进。

  刚才黄毓民议员问为何这么迟才作出修订,其实我们于今年七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亦解释了为何这法案在解读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既然黄议员问到,我再在本会正式在记录上,我重新再解释一遍。

  目前的条例,第2A(5)及2A(6)条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增订的,当时只是交代这条文是让缆车公司在上次经营权,即是二○○三年年底届满之后,当时的用语是「beyond 2003」可以提出展期的申请,并且由行政会议审批。政府和缆车公司原先理解这条文都是认为可以重复使用这个审批权,并无时限。换言之,缆车公司在每次经营权届满前可以申请续期,由行政会议审批。因此,当缆车公司今次在去年十一月提出延续经营权的申请时,我们在政府方面亦按照第2A(5)及2A(6)条去处理。

  直至今年三月,缆车公司提出提升设施和改善服务的发展计划,要求政府研究是否可以考虑批出较十年期更加长的经营权。当时律政司方面因而需要重新检视相关条文,发现情况并不如政府和缆车公司原先所理解的。

  律政司经过细心研究后的意见,是认为第2A(5)及2A(6)条属于一次性的条款,而行政会议在二○○三年已行使了当中赋予的权力去批出经营权,因此不能再一次使用这些条文去批予延期。

  一般来说,一次性或有时限性的法律条文是会清晰阐明法定效力的期限,同时亦应该是有所谓「离场」机制,但这两者在目前的条例上都是没有的,而在第2A(5)条内,亦出现了「续批期限」这个字眼,英文为「any further period」,令政府和缆车公司原先都是理解这条文为可以重复使用,并没有就审视或更新法例作出预早安排,这是为何造成我们今次修例来得这么迟的主要原因,希望黄议员可以再翻阅我们在七月份交给交通事务委员会的文件。

  现时政府提出这《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通过修订原先的条例,即是《山顶缆车条例》(香港法例第265章),以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的过渡经营权予缆车有限公司,即山顶缆车公司,让山顶缆车服务在现行经营权于今年年底届满后得以延续。

  刚才我交代了为何我们今次到很近期才发现有关条例方面的解读出现了问题,令原先我们认为可以再批经营权的条文,不可以再次使用,因此必须修订现行的条例,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力再次批出经营权。

  由于修法的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我们的工作是分两步去进行。

  今天的《条例草案》是第一阶段修例,加入新的法律条文以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缆车公司批出两年期的过渡经营权,让山顶缆车公司的服务得以延续至二○一五年年底。在今年七月的交通事务委员会(会上负责旅游事务的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亦有参与讨论),以及今年十月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议员也普遍认为此安排是需要和妥善的,并指出作为深受旅客和市民欢迎的旅游及消闲设施,山顶缆车服务不应因法律问题而中断。

  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我们会尽快就批出经营权予缆车公司,征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同意,批出该两年期的过渡经营权。批出该经营权的条件,是缆车公司须因应缆车路轨所处的政府土地的使用,向政府缴付地价补付费用。目前,地政总署正就地价补付费用作出评估,也会和缆车公司商讨。最终金额须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批出经营权时一并考虑,待有决定后,我们会作出公布。

  完成这个第一阶段修例程序后,政府会在未来两年的过渡期内,研究和决定山顶缆车经营权的长远安排,以及制订第二阶段修例建议。正如交通及经济发展两个事务委员会委员在七月的会议上建议,政府须研究多个关系到长远安排的事项,主要包括:(一)为一旦山顶缆车经营权须转手而制订「离场机制」;以及(二)确定营运商因涉及使用政府土地提供山顶缆车服务而须缴付补付费用的机制。刚才黄议员问,政府致力在两年内完成,究竟是否能够完成?我在这里可以跟大家说,我们目前的目标,是希望在二○一四年,即明年内就这些安排和缆车公司商讨后,向立法会作出交代。我们亦须研究缆车公司早前就提升设施方面和改善服务的发展计划向政府提交的方案,是否可行可取。如确定计划可行可取,政府会在制定经营权的长远安排时,一并考虑任何相应的配合措施。

  多位议员都提及关于缆车乘客大量增加的时候,如何去改善服务和乘客的轮候安排。数字上,的确在过去这十年,缆车的乘客是大量增加的。刚才易志明议员也提及一些数字,可以看到在过去十年里,由原先平均每天8 471人次,增加到今年直至九月份为止,我们记录上所看到的平均每天16 931乘客人次,即增加了一倍,如果从每日人次方面来说。所以如何能够改善乘客的轮候安排、如何能够在乘客载量方面可以有所改善,这个的确是缆车公司需要面对的。我不希望缆车公司会有刚才王国兴议员所担心,会否自觉成为「皇帝女,不忧嫁」。我们和缆车公司商讨的时候,也知道他们一直有计划,希望不断提升设施和服务的水平。为了应付繁忙时段的人流,缆车公司已采取了几项措施,包括采用旅行团预售票的机制、在指定时段采取线道分流的控制,以及增设排队指示牌。目前,缆车公司也和运输署、警方等部门商讨,如何进一步改善轮候安排。但我们要明白,缆车站附近的地方的确有限,其他车辆、其他行人也要使用路面空间,所以有些时候出现挤塞的情况,有时是难免的。但如何控制人龙、如何能够疏导人流,这对缆车公司来说,它一定要做多些改善工作。

  虽然有这个轮侯挤迫的问题,但若看过去交通投诉组所收到涉及缆车服务的投诉,其实数字是比较低的。二○○四年至二○一三年第一季的数字显示,平均每年交通投诉组接获的投诉不到两宗,所以数字上来说,并不是一个我们需要非常担忧的问题。但无论如何,缆车作为旅游一个很重要的设施,也是香港的一个旅游景点,若从旅游角度来说,我们的确需要做多些改善。

  代主席,我们的目标是在过渡经营权的两年内完成所有长远安排的拟订工作,当中当然包括完成制订第二阶段修例草案,谘询本会并让本会有足够时间进行立法审议。

  今次的《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可以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缆车公司批出过渡经营权,令未来两年缆车服务继续作为香港一个主要旅游项目,并能够让我们各方面,包括政府也好、缆车公司等,在过渡期内可有充裕的时间就长远安排作出妥善的规划及准备。这个「两部曲」方案,一方面社会上特别是旅游业界是欢迎的,因为这能够让缆车服务不受终止,亦在早前得到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以及交通和经济发展两事务委员会委员的支持。

  代主席,我谨此动议恢复二读《条例草案》,恳请议员支持通过。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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