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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性暴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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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专门协助性罪行受害人(受害人)的志愿团体指出,不少受害人由於忧虑身分曝光或不欲在法庭上覆述被侵犯的经历,所以放弃追究,令犯案者得以逍遥法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每年控方协助受害人向法庭申请及受害人获批以电视直播联系或屏风遮蔽方式作供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并按受害人的类别(即(i)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ii)17岁或以下人士及(iii)健全成年人)以附件一列出分项资料;

(二) 是否知悉法庭一般分别基於什么因素批准和不批准受害人以电视直播联系或屏风遮蔽方式作供的申请;

(三) 本年一月至九月,受害人报案后由女警陪同录取口供或以录影方式录取口供的个案数字,并按警察分区以附件二列出分项资料;

(四) 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每年被告人被裁定强奸或非礼罪名成立的案件数目分别为何;及

(五) 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警方每年接获强奸及非礼的举报后终止调查的个案总数分别为何,以及按终止调查的原因(包括受害人撤回指控、无法追查、循简易程序解决投诉,以及虚报等)列出分项数字(按附件三列出)?

答覆:

主席:

  警方致力以体恤的态度及同理心,认真处理所有性暴力案件,以达致防止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及将犯案者绳之於法的双重目的。

  警方会彻底地调查每一宗性暴力案件及搜集证据。当警方接获性暴力案件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会尽快指派一名接受过处理性暴力受害人训练的同性别警务人员与受害人进行会面及录取口供。受害人可按其意愿让其家人或朋友陪同。如警方要向一名17岁以下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性暴力受害儿童或人士录取口供,会安排受害人到「易受伤害证人会面家居录影室」进行录影会面,以减低受害人面对调查过程中的压力。此外,当案件进入司程序后,律政司亦会考虑个别个案情况,协助受害人向法庭申请以电视直播联系或屏风遮蔽方式作供。

  就议员的提问,当局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律政司的资料,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期间,控方协助受害人向法庭申请以电视直播联系方式作供的个案均获批准。有关数目请参阅附件四。律政司并没有备存向法庭申请屏风遮蔽作供的个案数目。

  有关以电视直播联系方式作供方面,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9B条订明一套验证标准,法庭一贯应用这套验证标准去考虑是否批准使用电视直播联系听取证供。该条文适用於儿童证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在恐惧中的证人。尤其是对於儿童证人,上诉法庭已裁定,凡申请以电视直播联系方式听取儿童证人证供,只要符合法定准则,一般应予批准。

  至於使用证人屏风,据律政司的经验,法庭若接纳使用屏风会有助受害人纾缓作供紧张的理据,并在平衡此举目的与被告人当面与指控者对质的权利后,可能会批准有关申请。法庭过往曾批准使用屏风的个案,当中有涉及过分使用暴力或对被告人的指控尤其带有丑闻的性质。这些案件的受害人若无屏风保护,很可能便无法妥当地作供,从而导致审讯无法进行。

(三) 警方并没有备存受害人报案后由女警陪同录取口供或以录影方式录取口供的个案数字。但正如上文所述,当警方接获性暴力案件时,会尽快安排与受害人同性别警务人员与其进行会面及录取口供。警方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六月接获强奸及非礼的案件数字,包括受害人为女性的案件数字载列於附件五。

(四) 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六月被裁定干犯非礼及强奸罪行的人数载列於附件六。

(五) 警方致力调查所有罪案,包括性暴力罪案,并会就个别案件情况及调查所得的证据作出相应的处理。若证据显示性罪行已发生,警方会尽快拘捕涉案人士;如果有足够证据,警方会提出检控。警方并没有备存接获强奸及非礼的举报后终止调查的个案总数及分项数字。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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