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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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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攌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答覆:

问题:

  据报,较早前某大学教授声称验出某品牌的孁苓膏产品并无孁板成分,有关商号表示生意因而大减及商誉受损。其后,香港海关在本港各区试购及抽取不同品牌的孁苓膏产品样本,交由政府化验所进行化验,结果显示所有样本均含有孁的成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在接获怀疑食品的成分与产品陈述不符的举报时,一般会如何处理;政府有没有订出孁苓膏产品的成分标准;现时当局如何化验食品成分,并由什么机构进行化验及根据什么准则选定化验的方法;

(二)当私营检测机构的化验报告显示某食品未达安全标准或食品的陈述可能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时,相关政府部门会以何方式跟进;过去五年,政府化验所、政府委托的检测机构及私营检测机构就同一食品进行化验,有否得出明显不同的结果;若有,原因及有关个案的数目为何;及

(三)当政府化验结果证实食品的成分与描述相符或符合安全标准,当局会否协助受不实化验结果影响的商号进行索偿或要求进行有关化验的私营检测机构作出澄清?

答覆:

主席:

  就李慧攌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现就问题各项回覆如下:

(一)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附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皆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五年。

  负责执行《商品说明条例》的香港海关在接获怀疑食品成分与产品陈述不符的举报,或接获举报或消息指某种食品的陈述可能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时,一般会首先研究有关举报的详情。如有需要,会在市面试购相关食品交予政府化验所测试其成分,并根据测试结果,检视有关成分是否与产品陈述不符,致构成《商品说明条例》下有关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以决定所需的执法行动。若个案涉及食物安全,香港海关亦会联络食物环境徖生署辖下的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协调跟进。

  食安中心负责确保本港出售的食物可供安全食用,保障市民健康。食安中心会按照《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中有关食物安全、食物标准及标签要求的条文进行规管及执法工作。根据该《条例》下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的规定,预先包装食物的标签必须列明一系列的资料,包括食品名称或称号,以及配料表等。有关《规例》同时亦规管预先包装食物上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营养标签和营养声称。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最高可被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食安中心在接获涉及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中有关食物安全、食物标准及标签要求条文的投诉或举报时,会按照相关的法例条文作出跟进,包括收取有关投诉食物样本或从市面抽取相关食物样本,并交由政府化验所进行化验及分析。

  另一方面,食安中心每天会监测香港、内地及其他国家和地方发生的食物事故。食安中心若监测到私营检测机构的化验报告,显示产品可能涉及食物安全问题,会研究有关报告,评估该危害对市民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制订最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传达信息。食安中心会因应情况所需抽取样本,交予政府化验所对有关危害物质进行化验,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倘若在履行其工作时,例如在食物监察,和处理投诉及食物事故等,遇到一些涉及虚假商品说明的个案,食安中心会将个案转介香港海关处理。

  现时并没有国际或公认的产品标准,规定孁苓膏原材料的成分,本港的法例亦没有对孁苓膏的成分订出特定的标准。

  为香港海关及食安中心提供化验服务的政府化验所是已获国际公认为提供世界先进水平科学服务的化验所。政府化验所会使用全面而合适的方法化验各类食品及其成分。政府化验所会优先采用国际权威机构,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及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分标准及化验方法,如有需要,也会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和科学文献等,对送交的样本进行各种客观、科学的检测。

(二)当私营检测机构的化验报告显示某食品的陈述可能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或未达安全标准时,相关政府部门的跟进工作,可参见第一部分的回覆。

  不同检测机构就同一牌子的产品得出不同的测试结果,并非每每可以作出直接比较。除了由於测试目的可能不同外,样本是否在相同时间及地方抽取,以及其制造地点、日期及批次是否相同,亦可能影响测试结果。以有关孁苓膏的个案为例,香港海关抽取样本的时间和地点便与有关私营检测机构有所不同。

  过去五年,香港海关处理的个案中,并没有涉及政府化验所及私营检测机构就同一样本的产品进行化验而得出明显不同的结果。食安中心则没有在过去五年就这类个案作出纪录。食安中心作为负责全港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一定以官方的检验结果作为执法依据。

(三) 正如上文提及,香港海关是《商品说明条例》的执法机构,而食安中心的工作则为确保食物安全,保障市民健康。两个部门并没有为协助不实化验结果影响商号而设的法定索偿机制,以及要求进行有关化验的私营检测机构作出澄清的权力。如有必要,商户应向其律师谘询法律意见以作出跟进。若法庭提出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会按每宗个案的情况,作出配合。

  另一方面,创新科技署辖下香港认可处透过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向香港实验所提供认可服务,以提升香港实验所的测试及管理水平;确认其进行特定测试的能力;以及推动本地和国际机构接纳由获认可实验所发出的认可测试报告。认可计划属自愿参与性质。倘若有报导或投诉涉及获认可实验所或其获认可活动,香港认可处会主动联络有关实验所了解情况。如发现有任何严重违反认可规则或技术准则的事项,香港认可处会暂时撤销或终止有关的认可资格。期间如发现有违法情况,香港认可处会通知有关执法机关跟进。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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