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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食物及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生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规管私营骨灰龛及公众骨灰龛位供应讨论事项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议员:
我在此就有关规管私营骨灰龛及公众骨灰龛供应事宜向委员会简介政府现阶段的工作进展。政府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包括第一,推动「绿色殡葬」;第二,发展公众骨灰龛;第三及第四分别是跟进执管行动和加强消费者教育,以及立法规管私营骨灰龛。
有关「绿色殡葬」,即是符合环保的殡葬方式,近年政府也有在这方面进行推广工作,鼓励市民采用更环保及可持续推行的方式处理先人骨灰。我们的重点工作包括加建纪念花园,为海上撒灰提供免费渡轮服务,设立「无尽思念」网站,以推广网上追思,以及加强公众教育。在二○一二年,我们共处理了2 814宗「绿色殡葬」个案,虽然是二○○七年的八倍,但大家也看到,这数目仍非常少。若要移风易俗,使「绿色殡葬」成为趋势,需逐步改变传统观念和文化。本港的火葬率由零开始,提高至现时的百分之九十,历时逾半个世纪。当然我不希望推动「绿色殡葬」也需要如此长时间,故政府希望得到民的配合,我们会尽力,希望在不久将来,「绿色殡葬」同样能够成为主流模式。
在供应方面,在二○一二至二○一五年期间,食环署和合石坟场、钻石山灵灰安置所及长洲坟场等扩建项目提供约46 250个新龛位,华永会也提供约43 900个新龛位,而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等宗教团体营办的坟场,现时约有28 400个龛位尚未配售,此外,据我们的资料显示,还有共约50 000多个新龛位,继续在宗教团体营办的坟场内,有新供应的计划。
大家要留意,香港每年的死亡率约40 000至50 000人,实际上在过去一段时间累积了未能满足的需求,在短期内,即二○一二至二○一五年期间能提供的龛位数目,是远远不能满足此需求。
上届政府制定了在十八区,每区也物色适合的用地,以兴建新的公营骨灰龛。在十八区共二十四幅用地当中,我们的研究工作,即研究可行性的工作,大体上已完成或进入最后阶段,自二○一二年第二季起,我们陆续征询各区议会的意见。除上述已经或即将完成的钻石山灵灰安置所及长洲坟场等扩建项目外,青荃路项目已获葵青区议会支持,改划用途地带也将於二○一四年提交城规会考虑。至於沙岭、和合石第一期及曾咀项目,当局亦已谘询了北区区议会及屯门区议会,我们取得原则上的支持,因为区议会在表示原则上支持的基础上,亦提出了很多需要改善或作出配套道路改善工程的建议,我们正在积极探讨这些工程建议。
继上述五个区议会外,我们初步预计会在二○一四年谘询另外九个区议会,包括东区、中西区、深水、观塘、南区、荃湾、元朗、大埔及西贡。虽然我们还未肯定能否就沙田用地取得沙田区议会的支持,但我们会继续与沙田区议会商讨位於沙田的骨灰龛用地。至於余下三个区议会的项目,其规模属较小型的。
若各项工程计划顺利获得区议会和立法会支持,一定需要全部顺利获得区议会和立法会支持,才会累积至二○三一年可能有数以十万个新的骨灰龛位供应。但我希望大家知道,要加建公众骨灰龛,需面对技术上的挑战,还要考虑居民的疑虑。我们正审视各种增加供应的方案,而由於交通问题往往是主要的障碍,我相信社会需讨论各种不同控制人流的方案,例如限制清明、重阳高峰期拜祭时段,以解决运输及交通承受量的限制及争取地区支持,并尽量充分利用选址的发展潜力。此外,其他可帮助龛位持续供应的方案,如为新编配的龛位设定骨灰放置年限等。我在此强调,是新编配的龛位,这些也是应该要探讨的。
我希望消费者明白,正如私营或公众坟场内的土葬墓地也订有年期,就公众骨灰龛而言,永久使用年期未必符合最大的公众利益。过去数天,我留意到有不同的团体对这些新提出的方案有不同的反应,我希望这是一个开始,可令社会正面讨论这些问题。由於本港土地资源有限,我们在顾及传统之余,可考虑引入新思维,令骨灰龛能持续供应,以应付需求。
在执管行动及消费者教育方面,违规骨灰龛不断扩建,对邻近居民带来困扰,这点我们是非常明白的。有关部门,包括规划署、地政总署及屋宇署,一直也按其法例规定及土地契约严厉进行执管工作,包括发出警告信、强制执行通知书及清拆令,以及采取检控、诉讼及其他法律行动,以遏止违规私营骨灰龛的蔓延。这些执管行动,加上由发展局公布的一览表,已促使某些现有的私营骨灰龛寻求规范化或停止营业。各相关部门会继续保持警觉,绝不松懈。我们亦已加强消费者教育。
在条例草案的拟议方面,当局正全力草拟《私营骨灰龛条例草案》。若条例草案日后获行政会议批准及立法会通过,就执管行动而言,相对於现时的情况,将会向前迈进一步,因为执管行动不会再因现行法例的局限而受到掣肘;对於那些日后无法取得牌照或豁免、也不获准暂时免责的个案,条例草案将容许我们采取执管行动。针对不符合条例草案规定的骨灰龛经营者,条例草案会订明具阻吓作用的罚则。食环署会担当牌照委员会的执法机关,并获赋予权力执行条例草案的规定。
与此同时,目前有一定数量的先人骨灰已存放在这些私营骨灰龛。发牌制度生效后,若我们取缔一些私营、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骨灰龛,我们可能需要顾及经营者或选择在条例草案生效前结业离场,以逃避须承担的刑事责任。倘若我们处理有关事宜时敏感度不足,则在条例草案生效后,社会将要面对大量已存放骨灰须迁移的现实。因此,我们须以务实的方法处理。
政府正竭尽所能制定符合必要、合理及相称等准则的整体制度,而该制度能适当地平衡持份者不同的关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考虑数个因素。第一,整体社会的利益,满足对骨灰龛供应的需求;第二,考虑遗属的感受;第三,减少骨灰龛对邻近社区造成的滋扰;第四,确保采用长远可持续运作的模式。
因应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公众谘询的结果、业界的看法,有关部门进行的「营商环评」的顾问建议,我们在文件中列出条例草案的一些初步建议。正如我较早时表示,我们原本希望在今年年底向立法会引入条例草案,但由於我们希望把草案做得更好,包括把部分原本可能以行政方法处理的条文,我们希望清晰地包括在法例内。因此,现时条例草案需要到明年第二季才可提交予立法会。
有意见指政府早前在未有交代的情况下进行「营商环评」,我认为有关批评并不公平,因为在政策出台前,政府通常会进行「营商环评」,在不同政策范畴也会这样做,而且也获公认为良好的做法。营商环评的结果有助政府改良规管建议,以订出适合的规定。前食物及生局副秘书长早在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已提及政府需要就拟议法例对业界业务的影响进行研究,而我提交给事务委员会在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会议上讨论的文件,也表明政府会进行「营商环评」。我在此呼吁在发展局一览表第二部分的骨灰龛经营者,必须尽快就现时在规划及地政方面的违规行为展开寻求规范化的程序,以令骨灰龛可在符合法定及政府规定的情况下继续营运。条例草案日后获通过,经规范的骨灰龛才可申领牌照继续营运。
最后,我简单说明一点,就是条例生效后的情况为何。当然,条例会列明一些条件,若符合这些条件,包括现行各种适用於私营骨灰龛的条例(规定)也符合后,私营骨灰龛的经营者可申请牌照,但仍有其他情况。我们会指定某个时限,在条例生效后,所有经营者也需要提出申请。在申请的过程中,若牌照局评定(某骨灰龛)根本没有可能符合条例要求并获发牌,在指定时限,即十八个月后,有可能最早在这时限便开始执行条例,取缔这些骨灰龛。另外,我们在较早时已指出,有另一类存在已久的骨灰龛,在特定的条件下,例如没有即时危险等,在条例下,我们建议在符合一些条件后,可被豁免,但并不表示把有关的违规情况合法化。若情况恶化或有危险,政府仍然会保留取缔的权利。另外,因应部分的私营骨灰龛经营者可能需要时间,他们亦有积极性尝试让其经营的骨灰龛符合条例的要求,因而可申请牌照,就此在法例上会指出一个时限,让他们争取能符合法例要求。在这段时间内,我们会暂缓执法,但这需要完全符合法例在将来出台时列明的特定条件,才可这样做。
完
2013年11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