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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澄清第三代流动服务频谱指配安排的决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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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查询,有关第三代流动服务频谱指配的安排是否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以下澄清:

  第三代流动服务频谱指配安排的有关决定是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32H条作出。条例订明有关频谱指配须由通讯事务管理局负责。至於有关频谱的频谱使用费,则是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藉《电讯条例》第32I条所订立的规例,以订明厘定费用的方法。因此,上述安排并不需要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

  至於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申请,《广播条例》(第562章)第8及第10条已清楚订明,批给牌照与否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而在决定前则须考虑通讯事务管理局就本地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所作的建议。

  因此,第三代流动服务频谱指配及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申请的决定机制有所不同。



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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