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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综合家庭服务外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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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现时把部分地区的综合家庭服务交由非政府机构辖下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下称「中心」)营办。本人收到投诉,指称该等中心的主任或社工经常在没有把个案送交社署评估下,直接拒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他市民(下称「求助人」)的福利服务申请(例如体恤安置、有条件租约计划或公屋分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上述求助人可否就中心职员拒绝其福利服务申请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若研究结果为不可以,理据为何;

(二)当中心职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作出违规行为,或他们的行为被平等机会委员会、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或法庭裁定为违规或违法时,政府有否机制对该等职员及其所属中心施加惩处;若有机制,详情为何,包括会否立即终止中心的服务合约或停发补助金;若没有机制,该等中心的服务表现是否不受监管;及

(三)社署会否接管现时由中心提供的综合家庭服务,以保障市民的法律权利及确保综合家庭服务的质素;若会,何时接管;若否,原因如何?

答覆:

主席:

  就梁国雄议员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社会福利署(社署)在二○○四-二○○五年通过整合不同的家庭服务和资源,成立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由社署及非政府机构营办,透过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补救性的家庭服务,回应不断转变的家庭需要。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亦提供适切的房屋援助转介服务包括「体恤安置」、「有条件租约计划」,以帮助有真正、迫切及长远房屋需要而没有能力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市民。在考虑个别人士或家庭是否需要个别福利服务及作出有关推荐时,社署社工及非政府机构的社工均会根据既定的机制及相同的程序指引,按个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客观而专业的判断。

  所有接受社署津助的非政府机构均需执行十六项「服务质素标准」。有关标准规定,每一位服务使用者均有权利及自由申诉其对机构或服务单位的不满,而提出的申诉亦需得到适当的处理。若服务使用者不满个别社工或服务单位主管对其申请的评估,可按有关机构的既定处理申诉政策及程序,向机构的管理层提出申诉。

  为确保非政府机构的质素,在「整笔拨款津助制度」下,所有接受津助的非政府机构均须按「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要求接受社署监管。机构须确保其津助服务符合与社署共同签订的《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的各项要求,包括基本服务规定、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及服务质素标准,而社署亦会按相关《协议》所订定的要求以评估各津助服务的表现。

  若有津助服务单位被评为未能符合相关《协议》订定的标准,有关服务单位必须提交改善服务计划,而社署会审核有关计划,并监察改善计划的落实情况。若服务单位被平等机会委员会、申诉专员公署或法庭裁定为违规或违法,亦必须作出跟进。若机构的服务表现持续未有改善,或没有适当跟进违规事项,社署可考虑扣拨或终止其拨款。

  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五条,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至於法庭在个别案件中,是否给予司法覆核申请许可,法庭会视乎个别案情及理据作出决定。

(三)由社署及非政府机构营办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为有需要人士提供福利服务的做法,多年来行之有效,社署并无计划接管现时由非政府机构提供的家庭服务。社署会继续透过现有的监察制度,确保非政府机构服务单位的服务质素。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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