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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电视牌照及电讯服务的传送者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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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在二○○○年落实开放电视市场(包括免费电视及收费电视市场),并在二○○三年开放电讯市场。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的指引表明,没有就批出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免费电视牌照)、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收费电视牌照)及电讯服务的传送者牌照的数目预设上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自二○○○年至今,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及通讯局接获多少份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广管局或通讯局评核当中多少份申请为符合发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技术要求及财务要求),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推荐发牌;获推荐的申请当中有多少份被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否决;

(二)自二○○○年至今,广管局及通讯局接获多少份收费电视牌照的申请;广管局或通讯局评核当中多少份申请为符合发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技术要求及财务要求),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推荐发牌;获推荐的申请当中有多少份被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否决;及

(三)自二○○三年至今,前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及通讯局接获多少份传送者牌照的申请,以在港提供公共电讯服务;当中多少份获电讯局或通讯局评核为符合发牌要求;最终前电讯局长或通讯局否决了有多少份符合发牌要求的申请,并按《电讯条例》(第106章)以书面向申请人提供拒绝的理由?

答覆:

主席:

  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条例),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须考虑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牌照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收费电视)牌照提出的申请,并就该等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通讯局作出的建议后,可批给牌照,而牌照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合适并在牌照上指明的条件所规限。另外,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通讯局可发出传送者牌照。

  就莫乃光议员的提问,本人回覆如下 :

(一)自二○○○年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前广管局)(即现时通讯局)接获及处理三宗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前广管局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既定程序评核三宗申请,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原则上批准向该三家申请机构批出免费电视牌照。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前广管局作出的建议及所有相关因素后,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决定原则上批准两家申请机构的申请。通讯局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成立以来,并无接获新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

(二)自二○○○年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广管局共接获及处理十宗收费电视牌照的申请。前广管局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既定程序评核十宗申请,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原则上批准向其中五家申请机构批出收费电视牌照。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前广管局作出的建议及所有相关因素后,於二○○○年七月四日决定原则上批准该五宗申请。通讯局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成立以来,并无接获新的收费电视牌照申请。

(三)自二○○三年一月至今,前电讯管理局局长及通讯局共接获55个传送者牌照的申请,当中包括:

i. 新的申请有36个;
ii. 就现有传送者牌照期届满前转换牌照的申请有15个;及
iii. 因应现有传送者牌照届满的申请有4个。

  上述55个申请均符合发牌要求并获发牌照。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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