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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宣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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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据报,较早前有社会人士建议,二○一七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时应规定任何人必须先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宪法),才获准成为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有一名行政会议成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没有就上述建议进行内部讨论和相关的研究;若有,该等讨论和研究的详情和结论是什么;若没有,当局会不会进行研究;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二)鉴於现行法例规定,当选行政长官的人在履行其任何职责前,必须作出法定的行政长官誓言,当局有没有研究一个人在当选行政长官后作出该誓言,而他在成为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前曾按上述建议作另一誓言,会否在法律上构成冲突和混淆的地方;若研究的结果为会,当局将如何处理此情况;若研究的结果为不会,理据是什么;及

(三)鉴於在上述建议中,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所作誓言须包含拥护中国宪法的提述,因此,不愿宣誓拥护中国宪法的人便不能成为候选人,当局有否研究该建议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公民无分政见均应有被选权的规定;若研究的结果为符合,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就陈议员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 行政长官於十月十七日宣布,成立「政改谘询专责小组」,并争取於年底左右,发出谘询文件,正式展开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和二○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谘询工作。我们会以开放、兼听和务实的态度处理好谘询工作。我们欢迎社会人士向我们提出有关二○一七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具体建议。我们在现阶段没有既定方案,亦不会就任何具体方案或建议作出评论。

(二)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香港法例第569章)第16(7)条,任何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均须附有一项声明,表明该候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16A(1)条,获委任或当选为行政长官的人,须在履行其任何职责前,作出行政长官的誓言。有关誓言,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关於行政长官作出宣誓的规定,以及《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的要求,是一致的。

  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和现行法例所作出宣誓是庄严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正如上文提及,如果我们在政改谘询期间收到任何具体建议,政府当局会作出充分考虑,但现阶段不会就具体建议作出评论。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建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正如《基本法》序言中提到:「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此外,序言亦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

  《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并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等。

  从《基本法》的条文可见,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是非常重要,既是特区行政机关的首长,更加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根据《基本法》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故此,行政长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论是否以法律形式规定,都是理所当然,应有之义,符合宪制秩序和政治伦理。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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