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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行政会议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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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较早前,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下称「行会」)否决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当局曾以须遵从行会保密制为理由,拒绝进一步披露否决该项申请的理据。其后,前任及现任立法会主席、前政务司司长及数名前行会成员分别指出,政府需检讨行会的委任、职能及运作,或行政长官只不过是以行会保密制作档箭牌,拒绝进一步披露否决申请的理据,而此做法并不妥当和与民意脱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发牌事件为何竟发酵成为行政长官被指摘,借行会保密制掩饰其拒绝发牌真正原因的政治风暴;以及有什么改善方案以免重蹈覆辙;

(二)将会怎样回应及处理上述熟悉行会运作人士对行会的委任、组成、运作,以及保密制所提意见;及

(三)有否评估政府不正面回应上述意见,以及不检讨行会的运作、角色及代表性,对政府未来施政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没有,可否立即进行评估?

答覆:

主席:

  就谢伟俊议员提出的问题,我希望先清楚解释行政会议的保密制度。

  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享有宪法地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4条内有所订明。为使行政会议充分发挥其职能,多年来行政会议奉行保密原则,目的是要确保其成员在没有压力下,畅所欲言,坦诚地向行政长官表达意见,也让行政长官可以充分听取意见,以衡量政策利弊。

  因此,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是特区政府决策和运作的重要基石,必须坚守和尊重,绝对不容抵触。保密原则有助行政会议在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考量政策的各方面,令最终制订的政策更为完备,行政会议制度的完整性也是建基于此。致力维护行政会议制度的完整性关乎重大公众利益。

  遵守保密原则是行政会议成员的责任。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8条,行政会议成员须于获委任后作出「尽职誓言」,承诺「除获行政长官的授权外,决不向任何人泄露行政会议的议程、讨论内容及基于行政会议成员身分而获得的任何文件,或获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协助他人谋取私利,并就行政会议作出的一切决定,负起集体责任」。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按照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政府素来不会披露行政会议的讨论内容,但会就所作的决定,通过新闻公报及向立法会发放资料摘要,交代有关决定和相关的考虑。透过这些渠道发放的资料当然会因需处理的议题而异,尤其是若议题涉及机构的商业秘密或个人私隐。今次审批免费电视牌照申请亦采用相同的方法处理,绝对没有以保密制作为掩饰。事实上,政府自十月十五日公布原则上批准两个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后,已第一时间通过记者招待会及发出立法会资料摘要解释是次决定的准则及理据。其后,行政长官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亦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向市民及传媒作出解释。然而,政府留意到市民对行政会议决定仍有关注,也存有误解。因此在维护行政会议制度和不披露三位申请者与两家现有持牌人的商业敏感资料的前提下,政府在上星期二再次发出新闻公报,进一步阐释有关决定。

  根据相关的法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免费电视发牌的最终决策机构;而行政会议亦多年来一直严格奉行保密原则。政府必须按现有法律和制度办事,不应因个别事件而在事后偏离制度。任何人,包括现有持牌人、牌照申请者,如对行政会议决定有任何不满,制度亦赋予有关人士权利,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进行覆核。

(二)及(三)正如我先前所说,行政会议有其宪法地位,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特区政府施政上担当重要角色。政府不时会就行政会议的运作进行内部检讨,我们认为现行的制度大致上行之有效。

  我们留意到针对是次审批免费电视牌照事件,近日有不同人士就行政会议的运作表达意见。一如以往,我们欢迎各界人士就政府的各项政策及制度提出意见,当局会认真考虑各具体的改善建议。

  多谢主席。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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