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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全空运危险品有关的法例修订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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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宣布,《2013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附表16)令》及《2013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修订附表)令》会在星期五(十一月十五日)刊登宪报,十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

  运房局发言人表示,《2013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附表16)令》旨在适当地实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安全空运危险品的最新规定。有关规定载於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技术指令》)的新版本(即二○一三至二○一四年版)。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要求飞机经营人须於指定时间前,向飞机的机长提供所规定的、有关飞机上所运载危险品的资料;

(二)要求飞机经营人须向负责飞机的操作控制的地勤人员,提供有关飞机上所运载危险品的资料,并确保上述人员可随时取览该等资料的副本,直至飞机在预定目的地的机场陆后为止;

(三)要求飞机经营人如拒绝收运任何危险品,须保留危险品运输文件的副本和其他文件的副本,以及收运检查清单的副本各一份不少於六个月;及

(四)要求直升机经营人须确保在直升机运载、装载或悬吊任何危险品时,对危险品所用的包装类型,及在直升机降落或卸下危险品时静电所引致的危险作出考虑。

  发言人说:「我们曾就法例的修订建议谘询航空业界,并获业界普遍支持。」

  《2013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修订附表)令》旨在更新《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对《技术指令》条文的提述。

  两项法例修订拟於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空运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质、有毒物质、有传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和腐蚀性物质等。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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