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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动议辩论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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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十分感谢各位议员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结果一事再次发表意见。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广播条例》)及既定程序,处理三宗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决定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电视娱乐)的申请,并拒绝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网络)的申请(有关决定)。

  就政府的广播政策、有关决定背后的考虑因素和评审准则,以及处理程序,我这两天在立法会已经作出详细交代。针对议员刚才的发言,我希望重申几点。

(一)循序渐进引入竞争符合开放市场政策

  现行政策及法律并无预设发牌上限,但不代表「逢申请必批」,亦不代表行会应该不理会整体免费电视市场的可持续能力,而作出可能有损公众利益的决定。政府开放电视市场的政策至今仍然不变,当局依然「有申请,便考虑」,亦不排除日后因应市场情况适当地引入更多免费电视营办商的可能性。

  主席,毛孟静议员的修正案提到「自由市场,公平竞争」。我相信大家亦知道,特区政府一直致力维持香港在经济自由方面的强项,继续提供有利的营商环境,令企业能在良好公平竞争、公平的环境下蓬勃发展。同时,我们亦建立恰当的规管制度,以确保自由市场能够保持公正和畅顺运作。就广播政策而言,我们一贯的目标,是增加节目的选择、鼓励创新、维持本港的竞争力。就三宗申请,行会是以宏观角度考虑整个免费电视市场的经营环境,而不是个别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目的就是确保免费电视市场能够健康、有秩序发展,做法与政府一向奉行的经济原则相符。

(二)十一项考虑因素

  我不同意议案所指,当局拒绝公开交代理据。无论是过去的几星期还是刚刚的《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权力及特权法)动议辩论,我已经尽量在制度下交代行会的考虑因素和评审准则,我在此不再重复该十一项考虑因素。

  主席,政府已一再强调,我们审批三宗申请的程序都是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符合程序公义。

(三)四大评审准则

  主席,行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认为就三宗申请作出决定时,应采取审慎小心的态度,以确保免费电视市场的可持续和稳健发展。在此前提下,行会根据已向申请者披露的四大准则,评核三家申请者提交的建议书,我在此也不再重复这四大准则。

(四)规管新免费电视台

  主席,马逢国议员的修正案提到两间获原则上批准申请的机构日后如获牌后的监管情况。管理局(通讯事务管理局)现在正向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取得一系列的补充资料,包括载有最新资料的申请书,以反映它们自首次提交申请以来同意作出的修订。行会早前已赞同管理局的建议,就是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所须遵守的牌照条件,应该与适用於现有持牌机构的牌照条件相若。当然,如社会对牌照条件有意见,我相信管理局及行会在第二阶段进一步检视这两间机构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时,会加以适当考虑。政府相信,不论是新增还是现有的免费电视持牌机构,管理局都会履行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牌照规定。

(五)有关跨媒体拥有权及相关控股公司的事宜

  主席,我亦留意到,有些议员对《广播条例》存有一些误解,以为法例不容许当局考虑控股公司的财政支援。这理解并不正确。

  根据《广播条例》第8(3)条,行会不可批给牌照予附属公司,但没有规定附属公司不可以提出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已承诺在其申请获得原则上批准后会进行企业重组,确认重组后符合有关非附属公司的法例规定。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已征求独立法律意见,确认重组后能够符合非附属公司的规定。行会在正式批给牌照前,会审视有关申请机构重组后的情况,并考虑律政司意见,以决定该等机构是否符合有关法例规定。

  在管理局的《申请指南》中,已清楚列明申请机构须证明财政上的稳健程度和在投资方面所作出的承担。奇妙电视现时的母公司有线宽频和香港电视娱乐的母公司电讯盈科,分别表示在两间申请机构重组后会财政上全力支持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的营运。《广播条例》并无限制这样的商业投资关系。

  举个生活上的例子,市民或议员都可能持有某些上市公司的股票,他们都是这些公司的投资者,为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即股东资金),但一般投资者并不会被视为对这些上市公司行使控制。

  有线宽频及电讯盈科为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机构,因此根据《广播条例》,有线宽频及电讯盈科属「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除非得到行会的批准,否则不得对免费电视持牌机构行使控制。何谓「行使控制」?「行使控制」在《广播条例》有清楚定义,当中不包括财政支持。因此,在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重组后,有线宽频及电讯盈科的财政支援并不属《广播条例》下「行使控制」的定义,有关的财政支援亦没有抵触法例。

(六)对创意产业的支援

  马逢国议员的修正案也谈及对电影行业的支援,政府对创意产业的发展越加重视,并陆续推出不同措施,支持创意产业的发展。在推动电影发展方面,政府设立了为数3.2亿元的「电影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为制作预算不超过1,500万元的中低成本电影提供融资,并资助有利於本港电影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项目。发展基金自二○○七年以来提供约3亿元的资助,当中约8,000万元为29项电影制作提供融资,另外约1.7亿元为96项电影相关计划提供资助。

  在电视行业方面,值得留意的是,其中一间获原则上批准申请的机构已表示会积极考虑购买本地独立制作公司的节目。当局与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商讨牌照细节时,亦会考虑如何透过今次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契机,促进与电视广播行业相关的创意产业发展。

结语

  主席,政府鼓励竞争,会继续竭尽所能推行既定的广播政策。就电视广播而言,我们现在的首要工作,就是继续公正和严谨地完成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后续工作,以期尽快决定是否向两间获得原则上批准申请的机构正式批出免费电视牌照,早日实现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更多新元素和更多竞争。

  行会今次的决定,可望令本地免费电视台的数目大幅增加一倍至四个,令观众的视听选择显著提升之余,亦尽量避免因免费电视台数目急剧增加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开放电视市场的政策下,行会不排除日后因应市场发展,再次批准更多免费电视台的可能性。经过立法会连续两场共十六小时的辩论,政府已在制度下详述行会的十一项考虑因素和四大评审准则。我相信,议员和政府一样都是实事求是,希望大家能够以前瞻性的角度支持电视业及创意产业的发展。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反对今天的原动议和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3年11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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