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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莫乃光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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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莫乃光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多谢主席,亦很多谢前后有47位议员就这议案发表意见。议案讨论了接近12小时,我们辩论的内容非常丰富。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时已开宗明义指出,特区政府反对莫乃光议员的原动议和郭荣铿议员的修正议案。

  香港的制度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法定权力,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牌照事宜作出决定,若有关人士不满行会的决定,而他认为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制度赋予他权利,透过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就有关决定向法院提出覆核。如法院认为行会作出了不合法的决定,可撤销决定,并指令行会重新考虑有关申请。在我们的制度下,如果有人不同意行政机关所作出法定的决定,这是最适当和有效的处理途径。至於运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权力及特权法)赋予的权力介入今次发牌事件,不但会冲击行会一直以来有效运作的保密制度,更会令整件事件政治化,对解决问题毫无帮助。

  梁家杰议员以「阿茂整饼」的比喻形容今次免费电视牌照发牌,我不知道用这个比喻是否会触犯刚才范国威议员所指的肤浅、市井俚语,亦不知道梁家杰议员是否想代入「阿茂」这角色。昨晚他说希望选择他所指不同味道的饼──甜的饼、咸的饼,或者其他的饼。其实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当然,我不知道用「阿茂整饼」形容是否适合,但某程度上,亦可以这样说,「整饼」是有咸的、有甜的、有其他的;但电视牌照亦有免费电视牌照,有收费电视牌照,和其他电视牌照,例如在酒店(提供服务的电视)牌照。与「整饼」一样──不同的饼在制作过程、制造要求也不同,电视牌照一样,审批过程是因应法例、因应程序、因应政策行事,而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审批过程的要求是最高的一种,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我们的政策、根据我们的条例──《广播条例》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订明,由通讯事务管理局(前身为广播事务管理局,下称「管理局」)的建议递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这是一个法定的决定,如果你不满意这个决定──其实我也是在法律学院毕业,梁家杰议员和郭荣铿议员应该很清楚,作这些法定的决定,你不满意,你要挑战时,并不是在立法会介入,而是在法院那里,以司法覆核程序挑战这个决定,正如我刚才所说,如果有人觉得这不合法,这就是他的权利。

  我必须重申,行会是考虑了大量资料和所有相关因素,根据既定的程序、制度和政策作出了判断。透过权力及特权法索取与行会决定无关的文件,并无助正确了解行会的决定。事实上,自结果公布后,政府已尽量详细阐释行会有关决定,除日常回覆传媒及公众查询外,共发出11份新闻稿,政府官员超过20次出席公开场合时回应传媒有关查询。我们前天亦发出了详细书面声明,进一步阐释行会今次的决定。今天和昨天听了各位议员的发言,我发现当中有很多论点是错误理解及演绎政府的解释。我希望趁今天这个机会作出回应及澄清后,会加深议员及公众了解行会今次决定的理据,并同意否决立法会引用权力及特权法,以免将事件政治化。

一九九八年开放电视市场政策

  刚才我听到有议员指行会决定以循序渐进方式引入竞争是突然改变游戏规则。我想指出,这看法是建基於对现行广播政策的误解。

  无论在立法会或其他公开场合,我也跟大家解释过,政府在一九九八年进行了一个全面的电视政策检讨。经政策检讨后,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公布了开放电视市场的决定(一九九八年政策)。我们在当时发出了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清楚说明一九九八年政策,其中第12段提及:

「……免费电视服务并不局限於以超高频频谱传送;例如,一般徖星广播及直达用户徖星服务,均可用以提供免费电视服务。在科技中立的新发牌制度下,本地免费电视牌照的数目将没有限制,若有以其他技术可行方式传送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的申请,当局是会考虑的。」

  为落实一九九八年政策,政府於二○○○年七月制订了《广播条例》(第562章)(《广播条例》)。《广播条例》并无限制可发出的免费电视牌照数目,亦同时正式废除电视及电台的专营权费。政府已多次重申,一九九八年政策是公开资料,政府开放电视市场的立场至今并无改变。

  刚才我所引述的立法会文件清楚指出「本地免费电视牌照的数目将没有限制,若有以其他技术可行方式传送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的申请,当局是会考虑的」,这清楚说明一九九八年政策是「有申请,便考虑」,当中并没有提到「申请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便必获发牌」。

  现行的《广播条例》为一九九八年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础,《广播条例》第9和10条订明免费电视牌照的发牌制度。概括而言,任何有意的公司均可随时向管理局提出免费电视牌照申请,而管理局接获申请后,须考虑该等申请,并就申请向行会作出建议。行会考虑管理局的建议后,可批给免费电视牌照,而牌照须受行会认为合适的条件所规限。《广播条例》并没订下行会可发牌数目的上限,但无规定所有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或申请在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下都一律必须获批。在行使法例赋予的酌情权时,行会需要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决定是否批出牌照。由此可见,如果有人认为现行的发牌制度是「申请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便必获发牌」,这只是错误解读我们的法例和一九九八年政策,在这方面很多谢叶刘淑仪议员在昨晚的发言。

并无承诺申请必定获批

  至於有说政府二○○九年「有意引入竞争,於是邀请有关机构申请免费电视牌照」,这说法亦不正确。我去年十一月在立法会相关动议辩论亦澄清过,在一九九八年政策下,电视市场早已开放,法例亦已清楚订下提出牌照申请的法律基础及程序,政府无须就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发出公开邀请。正如我刚才指出,一九九八年政策是开放市场,至今依然不变。有兴趣的申请者可按法例和管理局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申请指南)在任何时间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当局根本不需要作出任何呼吁。每当有机构表示有兴趣提出申请,按照上述的既定政策,我们当然会表示欢迎。当局会根据既定广播政策和相关法例规定及程序,审慎处理每宗申请,至於发出牌照与否,会由行会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最后的决定。

  这两日亦有多位议员将香港电视网络获批将军澳工业恏用地兴建多媒体中心一事,与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处理混为一谈。我希望再一次澄清,在二○一一年八月,香港科技园公司(科技园公司)向香港电视网络的附属公司香港媒体制作有限公司(香港媒体)批出一幅将军澳工业恏用地,以兴建多媒体中心。根据我们的纪录,有关申请是由香港电视网络的前身(即城市电讯有限公司(城市电讯))主动向科技园公司提出的,政府及科技园公司并没有邀请城市电讯提出申请。据我了解,任何有兴趣的合资格机构可在任何时间向科技园公司申请使用工业恏的用地。科技园公司接获申请,会通知过往曾对同一用地表示有兴趣使用的其他机构,并於其网站作出公布。除了申请人外,任何有兴趣的其他机构都可在同一期限内作出申请。有关将军澳工业恏用地的审批由科技园公司按照程序独立处理,与政府处理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并无关系。根据香港电视网络就其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向管理局提交的资料,位於将军澳的多媒体中心与香港电视网络建议的免费电视业务属不同业务范畴,两间公司的投资及人事招聘并无关联。因此,不应强把有关批地演绎为政府早有意向香港电视网络发出免费电视牌照的证据,我亦不希望议员再次被这事混淆。

  由此可见,无论《广播条例》、一九九八年政策,抑或政府,都没有承诺过任何申请必定获批。任何机构或人士在当局发牌前作出任何投资或其他决定,是有关机构或人士的选择和商业决定。我明白,今次决定对香港电视网络员工带来一定影响,但我希望大家理解,发牌当局不可能单单因为申请机构未获发牌前所作的投资与准备,就向有关机构发牌,否则我们的牌照制度便是形同虚设。行会今次作出决定前,已考虑所有最新发展,包括各申请者的申述,以及就其建议服务所提交的资料。

  如得到原则上批准的两间机构最终获发牌,本港的免费电视台数目将会增加一倍,免费电视频道会增加四条,既令观众的视听选择显著提升,亦可为创意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政府相信,随本港近四十年以来首次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更多竞争,业界人士将会有更广阔的平台发挥所长,追求梦想。

循序渐进引入竞争切合政策目标

  主席,正如我刚才所说,虽然《广播条例》并没订下行会可发牌数目的上限,但行会作为发牌当局,需要审视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发牌与否的决定,我在昨天的发言中已经详细解释这十一项因素,我在此不会重复。

  过去几十年,本港基本上只有两个免费电视台,其间虽曾短暂出现第三间免费电视台,但最后以倒闭告终。政府明白免费电视广播是香港一般市民获取信息、教育及娱乐的主要来源,正因为免费电视的重要性,行会在考虑公众利益时,认为应审视免费电视市场的可持续经营情况,不希望在引入新营办商后的竞争局面只是昙花一现。

  一直以来,不同人士对电视广告市场的大小和增长空间意见分歧,有意见认为发出更多牌照可以「做大个饼」,亦有人持相反的意见。行会是留意到这些意见的。我在开场发言也提过,顾问的研究结果显示,根据三家申请机构提交的业务计划估计,市场应可支持三家机构(包括两家现有持牌人)持续经营。顾问认为如市场情况理想,则或有可能支持四家机构持续经营,并认为本港免费电视市场将难以支持五家机构持续经营。不过,没有人有水晶球可以准确预测未来市场发展,因为这会受到多项市场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考虑了上述十一项相关因素和市场最新状况后,行会认为就三宗申请作出决定时,应采取审慎小心的态度,为免费电视市场循序渐进地引入竞争,以免因免费电视营办商急剧增加,而为免费电视市场带来不能预计的转变或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割喉式竞争以致节目质素下降,最终令公众利益受损。在此前提下,行会决定不予悉数批准三份申请,但不排除日后因应市场情况,引入更多免费电视营办商的可能性。

  一些议员和社会人士认为,即使市场不能容纳三家新的免费电视台,既然有人愿意冒亏本的风险办电视,为什么不向全部三个申请者发牌?我刚才都提到,行会在处理新牌照申请时,须考虑公众利益,包括发新牌对电视行业可持续经营的影响。简而言之,是要考虑新牌数目会否造成过度或恶性竞争,包括可能导致摊薄广告收入,因而令全部或大部分电视台在十二年的牌照期内,没有足够收入维持有质素而稳定的节目制作。

  我必须重申,循序渐进引入竞争既符合公众利益,亦切合一九九八年政策。在开放市场的政策立场下,行会亦必须考虑当前的市场发展,作出符合公众利益的决定。要准确预测市场发展,非常困难。行会参考了顾问的分析、相关的最新数据及申述后,认为循序渐进地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符合公众利益和既定政策。我希望议员和公众明白,在不明朗的情况下,发牌当局要审慎作出负责任的决定。至於钟树根议员提到政府需要订立循序渐进的时间表,我们认为这并不可行,因为没有人能够准确预测市场发展,但政府开放电视市场的政策仍然不变。如在未来收到申请,我相信行会将会根据当时的情况,按法例和既定程序处理和考虑有关申请。

管理局的建议与行会的决定

  有议员提到行会不接纳管理局的建议是不合理的做法。我想指出,这看法的前设并不正确。法例已清楚划分在发牌过程中,管理局及行会的角色及权力,即是由管理局作出建议,然后由行会决定是否批出牌照。行会一向非常尊重管理局的建议。一如既往,在作出这次决定时,行会考虑了该局的建议及其相关的意见。但我们必须理解,就算是同一课题,两个不同机关的意见和考量并不可能每次都完全一样。此外,在管理局就三宗申请作出建议后,市场继续不断变化,三位申请人亦向行会作出了多轮申述。行会作为最终发牌当局,有必要考虑这些在管理局提交建议后才获取的相关资料,并在顾及整体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因此,把管理局建议与行会决定作简单和片面的比较,我们认为并不适当。

竞争力四大评审准则

  主席,在循序渐进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大前提下,行会根据已向申请者披露,并为顾问所建议的四大准则,评核三家申请机构提交的建议书,大家都很熟悉的,这四项准则是:

(一)财政能力;
(二)节目投资;
(三)节目策略及制作能力;以及
(四)建议服务的技术水平。

  行会因应四大评核准则,考虑了各申请机构的建议书,以及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顾问报告、各有关机构的所有申述/回应及所有最新发展等),认为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较香港电视网络优胜,因此决定原则上批准前两者的申请。

  有说法指行会将「成绩不是最差的一位申请者踢出局」。我刚才也说得很清楚,行会按四大准则评核三间申请机构的相对竞争力时,认为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较香港电视网络优胜。我要强调,顾问就申请者竞争力的评估,只是行会在审议三宗申请时所考虑的其中一环;在这过程中,行会亦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各申请者对顾问报告作出的所有相关申述和有关的最新发展等,才就三宗申请作出决定。

  行会是根据全面的资料作出评核,涉及整体性的判断,不同人当然会有不同的考量和侧重点。政府已在制度内尽量清楚交代行会的理据,至於评核过程和细节,由於无可避免会涉及商业机密资料及行会内部的仔细讨论,并不适宜公开。我们尊重多元社会里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行会已考虑了多方面提供的意见和申述,然后作出今次的决定。

处理符合程序公义

  有议员发言时认为,行会拟采纳循序渐进方式时,并不容许三个申请机构修改原有计划书,这个做法是不公平的。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我已解释过,一九九八年政策一直并无转变,因此从程序公义来说,当局没有需要容许三个申请机构修改原有计划书。所有申请者已获足够机会就该意向、顾问报告及评审准则作出回应,有关申述亦已呈交行会考虑,因此,行会在作出决定前已有充足资料加以考虑。再者,若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可不断修改计划书,当局刚考虑完的事项可能立刻又有所改变,需要重新考虑,整个处理程序便会没完没了的。至於不可修改原有计划书的规定,对所有申请者都一致适用,因此完全公平。

  我留意到有议员引述陈弘毅教授一篇文章,指行会在决定采用循序渐进方式后,没有要求管理局重新审议三宗申请,这做法是程序不公。我们不同意这观点。以我理解,陈教授的文章是建基於假若有政策上的改变,行会在程序上应要求管理局在最新的政策基础上,重新审议申请并向行会提出建议。我重申,政府一九九八年政策至今并无改变,而有关决定亦符合一九九八年政策。另外,所有申请者已获足够机会就循序渐进引入竞争的意向、顾问报告及评审准则作出回应,有关申述亦已呈交行会考虑。因此,行会在作出决定前已有充足资料加以考虑,无须重复谘询管理局。

结语

  主席,我非常感谢各位议员这两天就议题发表的宝贵意见。

  政府鼓励竞争,支持创意产业,亦尊重观众的选择权。

  自一九七○年代起,我们的免费电视市场没有新营办商,发牌当局需要确保这个对普罗大众相当重要的免费电视市场能够有秩序、健康发展。政府增发免费电视牌照,是希望通过良性竞争,尽快为市民提供更多选择和更高质素的节目,并且为相关演艺、创作、制作和媒体人员提供更大的事业发展空间。因此,行会将继续以公正和谨慎的态度完成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后续工作,以期尽快决定是否向获得原则上批准申请的两间机构,正式批出免费电视牌照,早日为市民带来更多优质的节目选择。

  一如以往,政府会继续竭尽所能,落实既定的广播政策,以确保广播发牌和规管制度能够与时并进,为市民提供高质素、多选择的电视节目,致力发展香港成为亚太区内的广播枢纽,并且在政策上继续促进香港创意产业的发展。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反对今天的原动议和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3年11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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