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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3年商船(海员)(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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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就《2013年商船(海员)(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於今年四月向立法会提交《2013年商船(海员)(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由黄国健议员担任主席的法案委员会,之后召开了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亦听取了业界和相关持份者的意见。在此我非常感谢法案委员会在进行审议工作时提出各方面宝贵的意见,包括对工作和休息时间方面的保障,以及其他问题,并支持法案恢复二读。我亦多谢刚才四位发言的议员,他们在发言中提出的意见及对将来实施这些新规定所作出的种种提点。

  有几位议员都提到集体谈判权的问题,当然那是更大的课题,牵涉整体劳资双方的协商,究竟是否应该立法,在此是纯粹关於海员那方面,我便不再作补充,但我听到和明白有关的意见。

  今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商船(海员)条例》,即香港法例第478章(下称《条例》)的若干条文,以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下称《公约》)的规定。《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针对远洋船舶上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制订了一套全面的全球标准,以保障海员的体面就业──英文原文是decent employment──的权利,已於今年八月生效。

  为了配合《公约》在香港的实施,《条例草案》主要修订「海员」的定义和若干技术性条文。我们同时建议加入赋权条文,容许在制订附属法例时,采用「直接提述方式」,在本地法例中直接提述适用於香港的《公约》条文,以落实最新的国际规定。

  法案委员会大体上支持政府的立法建议。有关「海员」的定义,法案委员会同意政府当局在《条例》中加入附表1A,指明某些在船上工作的人士不会被视为海员,例如在船上工作的领港员、船东、履行执法职务的执法机构人员等。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会於稍后委员会审议阶段时提出修正案,清楚界定「海员」的定义是「指在船舶上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以处理该船上的事务的人,但不包括附表1A指明的人」。有关修订会厘清海员除包括船员外,亦包括邮轮上为客人提供不同种类服务的人士,例如演艺人员、赌场工作者等,但并不包括其工作与船上业务完全无关的人士,例如由旅行社雇用以照顾船上旅行团的导游。

  法案委员会亦同意,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日后有需要时,可在征询海员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后,透过宪报刊登公告,修订附表1A。

  至於在制订附属法例时采用「直接提述方式」,在本地法例中已有先例,包括《商船(安全)条例》,即香港法例第369章,及《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即第413章。一些海外的司法管辖区,例如澳洲、加拿大、纽西兰,亦有采用「直接提述方式」去实施国际协议的规定。在审议今次《条例草案》时,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详细解释政府当局在决定法例是否采用「直接提述方式」时须考虑的多项因素,是不会一刀切的。这些因素包括:

(一)有关国际协议的条文所施加的要求及规定,是否清晰、具体,可予直接施行;

(二)有关条文可否容易取得及查阅,让须遵守该等条文的人士知悉有关规定;

(三)该国际协议的课题是否主要关乎某特定类别人士,而他们是否熟悉该国际协议的规定;

(四)有关规定是否适用於所有缔约国,而采取「直接提述方式」,是否有助各缔约国以统一的方式施行有关规定;及

(五)这一点亦是回应何秀兰议员刚才的关注。被引述的国际协议条文的用词,是否与本地法例相容。

  我们在草拟附属法例时会小心审视各项《公约》要求,以确保有关要求适合采用「直接提述方式」后,才会向立法会提出建议,并会详细解释当中理据。所以回应刚才黄毓民议员的疑问:我们是一定会来立法会的。议员如对某项建议采用「直接提述方式」的附属法例条文有任何意见,可在审议附属法例的过程中提出。

  《条例草案》的另一项主要修订建议,是容许海员组织向海事处申请许可证,为香港注册船舶提供香港海员的招募和安置服务。除此之外,《条例草案》亦提出了若干属於技术性质的杂项修订建议,例如删除现时限制三十五岁或以上人士不可向海事处注册以受聘为海员的规定,以及容许海员无须透过船长,我要重复,是无须透过船长便可就船上任何事宜直接向海事处总监作出投诉。

  代主席,经过详细讨论后,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的各项修订,以及政府在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后所提出的三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除了先前提及对「海员」定义的修正案外,另外两项修正案均属技术性事宜,针对翻译文意差异和排印错误,我於稍后动议有关修正案时会介绍有关建议的详情。

  代主席,刚才讨论时有议员关注关於海员和从事远洋船工作的人手及培训问题。的确,如议员所说,目前有关行业呈现青黄不接的现象,在吸引年青人入行方面亦似乎有一定的限制。政府方面,我们於今年年初财政司司长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已经决定投放一亿港元成立一个海运及空运人才培训基金。这个基金并未成立,所以没有数据可以回答黄毓民议员,但我们希望稍后向经济发展委员会寻求政策上的支持,亦会向财委员(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我们希望透过这基金作为一个基础,更加全面地推动有关海运、空运等现时欠缺人手、欠缺人才的行业,希望能与业界及相关的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三方一起合作推动人才培训。因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和世界上名列前茅的港口,我们对人才的需求的确很大。

  邓家彪议员提到在远洋船方面,本地船员的人数很低,这都是实情,所以我们更要努力推动这行业的发展。

  邓家彪议员亦在发言中关注,如何、什么时候政府才会容许来港未满七年的非永久性居民可注册成为海员。这方面因为涉及到目前的入境政策和相关法例,海事处已经开始就有关问题和入境处商讨,希望在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时谘询业界。

  另外,邓议员亦关注到有关终止船员协议的最短通知期限方面订定要求。我想重申,我们会於新的附属法例中根据公约的要求,双方终止就业协议的预先通知期不少於七日,而这项要求亦不会影响有关失业赔偿的现有条文。

  代主席,待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后,我会根据《条例》赋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的权力,制订和修改相关附属法例,以实施《公约》的各项具体规定,以及订定一套发证、检查和执行机制,确保香港注册远洋船舶及在香港水域内的远洋船舶符合《公约》的要求。

  据我们了解,中央政府正就落实《公约》进行相关的筹备工作。特区政府亦已通知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表示我们正进行落实《公约》所需的本地立法工作。我们会在完成所有立法程序后,通报中央政府,要求把《公约》适用於香港。我们会安排《条例草案》於《公约》适用於香港后与相关附属法例一并生效。在有关的工作方面,我们听到议员的声音,我们一定会尽快推动。

  代主席,落实《公约》对提升香港注册远洋船舶上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非常重要,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及全球最大船舶注册地之一的地位。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代主席。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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