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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身体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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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继昌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香港居民的身体,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权法案)第三条亦禁止向任何人施以酷刑或侮辱之处遇。就政府部门(部门)对市民进行身体搜查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哪些部门获赋权进行身体搜查,以及有关授权的法律依据为何(并按部门列出详情);

(二)自二○○八至二○一二年,有关的部门各自进行身体搜查的次数,并按搜查的类别〔即(i)无需脱去衣服、(ii)脱去部分衣服、(iii)脱去全部衣服及(iv)体腔〕列出分项数字;

(三)有关的部门有否制订程序及执法指引,顾及被搜查人士的尊严及防止身体搜查变成侮辱该等人士的工具;如有,按部门列出有关的详情;及

(四)有关的部门有否设立机制,处理被搜查人士因身体搜查令其感到尊严受损而作出的投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过去五年,有关部门每年收到多少宗该等投诉,并按部门及投诉的处理结果提供分项资料?

答覆:

主席:

(一)执法部门,包括警务处、香港海关、入境事务处、惩教署及廉政公署,均获法例授权进行身体搜查,以执行其法定职能,包括侦查罪行及犯法行为,以及确保被羁留人士(包括在囚人士)不会藏有物件,以助其在羁留期间逃走或协助他人逃走、伤害自己或他人、毁坏或弃置证据,或再度犯事等。对被羁留人士进行身体搜查,亦是履行执法人员照顾被羁留人士的责任,以及确保其他可能与被羁留人士接触的人的安全。

  各执法部门向被捕或被羁留人士进行身体搜查的法律依据,详载於附件一。

(二)至(四)各执法部门已就进行身体搜查制定相关程序及指引,旨在保障及尊重被搜查人士的权利,和防止任何不必要的搜查。程序及指引亦确保执法人员在根据法例赋予的权力进行身体搜查时,会根据搜查的合法目的和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以「合理」及「相称」的原则决定每宗搜查的范围。

  执法人员在进行搜查前,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向被搜查人士解释其法定职责以及将会进行搜查的原因及范围,并作出记录。有关记录会由督导人员审核,以确保人员遵守有关搜查程序,并跟进任何违反指引的个案。身体搜查工作只会由与被搜查人士相同性别的执法人员进行。

  各执法部门均设有机制处理被搜查人士提出的投诉,确保有关投诉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如被搜查人士对搜查有任何关注,可即时向案件或羁留设施的主管提出。主管会把其决定、理据及/或任何其他已采取的行动,告知被羁留人士,并作出记录。如被搜查人士对於搜查感到受屈,亦可向有关执法部门专责处理投诉的单位作出投诉,有关部门会根据既定机制就投诉进行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各执法部门在二○○八至二○一二年对被拘捕或被羁留人士进行身体搜查的次数,以及接获投诉的数字,载於附件二。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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