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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香港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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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廖长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覆∶

问题∶

  长远房屋策略督导委员会较早前发表的谘询文件,提出未来十年建屋47万个单位的目标。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其后向传媒表示,该目标数量较现时政府承诺的多约七至十万个,但目前未有足够土地供兴建房屋。另一方面,发展局局长於今年一月及四月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局长随笔」中提出开发「棕地」(即已荒废或遭破坏的农地及工业用地),以应付住屋用地的需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目前是否备存全港棕地的地理数据,包括数量、土质、面积、类型、地区分布及所需复修工程的数据;若否,原因为何;有否计划建立一个该等数据的全面资料库;若有计划,落实时间表为何;

(二)鉴於有报道指出,由於某些乡郊地区土地的拥有人把农地作违规发展,例如停车场、货柜存放场、露天贮物场及废物回收场等,以致棕地面积於过去十多年飙升,当局在过去五年发现该等违规发展的个案数目,以及有关人士被劝告后把土地复修还原旧貌的个案数目为何;及

(三)为减轻对填海造地或征收乡村土地的依赖,政府会否制订优先发展棕地的土地供应政策,包括订立专门的棕地管理政策,以及制订优先活化和环境修复的土地策略等等;若会,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政府多管齐下的土地供应策略之下,所有能增加土地供应的选项当局都会审慎考虑。我们会透过持续进行涉及各类不同用地的土地用途检讨,尽可能物色合适的土地作房屋或其他社会有需要的发展用途。

  但面对土地供应紧张的情况,容易的选项不多,社会亦有必要作出艰难的选择和取舍。当局正加紧各项正在进行的土地用途检讨,并已在全港各区物色到不少可考虑改作住宅用途的地块。待有关研究完成并确定发展可行性后,我们会尽快谘询区议会和相关持份者,将当中合适的用地改作房屋或其他社会有更逼切需要的用途。

  就廖长江议员有关「棕地」的提问,我的回覆如下:

(一)一般而言,「棕地」涵盖多种不同的土地用途,例如港口后勤用地、荒废或已被破坏的农地、工业用途如工场、回收场,及露天贮物场等。现时「棕地」并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定义,当局亦无特别整合全港「棕地」的资料。然而,政府一直密切留意分布各地区,现时正作不同用途的「棕地」的使用情况。对於包括较多「棕地」而有发展潜力的地区,我们会透过全面的规划及工程研究,检视区内土地包括「棕地」的情况和发展的可能性。

(二)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条例),规划监督(即规划署署长)可以在发展审批地区涵盖的地方,对条例下的违例发展采取执管行动,包括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士中止违例发展,及在有需要时向强制执行通知书收件人发出恢复原状通知书,要求把有关土地恢复原状。过去五年(即二○○八至二○一二年),在发展审批地区所涵盖的「农业」用途地带上,根据条例要求中止违例发展的个案,及要求作出恢复原状的个案数目分别为497宗及189宗。

(三)正如上述,利用「棕地」是其中一个土地供应选项。对於有发展潜力的地区,我们会透过全面的规划及工程研究,检视区内土地包括「棕地」是否适合进行发展,务求在环境、交通和基建皆可行的情况下,将合适的「棕地」改作其他合适用途。现正进行中的洪水桥新发展区的规划及工程研究、元朗南房屋用地规划及工程研究、缸瓦甫发展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古洞南规划及工程研究等,均是透过整体规划以善用「棕地」及乡郊土地的例子。计划於明年初开展的「发展新界北部地区初步可行性研究」,亦会探讨其余在新界北部地区的「棕地」和乡郊土地的发展潜力。

  事实上,一些较具发展潜力的「棕地」和乡郊土地,一般需要全面规划和基建配套,解决交通、环境、水电供应、排污等制约,方可善用。此外,这些土地一般亦夹杂大量私人农地、村屋及寮屋等。发展时将涉及拆迁、收地和补偿问题,亦一定程度上影响地区就业和经济,需要有周详规划及和公众商议。我们不可能单靠寻找零星四散的个别「棕地」地块作发展之用,一来这些土地在基建、交通、环境及排污等方面未必可以符合发展要求,而单独为这些个别地块提供所需的基建配套又未必合乎规模经济效益。

  此外,发展「棕地」一般亦需要适当地整合露天贮物、港口后勤、甚至厌恶性工业设施等,并须配以合适的基础设施、缓冲区及环境美化的设计、优化土地利用的布局,除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外,更藉此修复被破坏的乡郊环境。

  然而,在发展「棕地」及其他乡郊土地之余,政府仍要继续推行各项短、中及长期的土地供应措施,以配合香港的发展需要,为香港的未来未雨绸缪。不论是透过土地用途检讨,或将个别合适地块改为住宅或其他发展用途,以增加短、中期的土地供应;以至推展各项较长远的大型土地供应项目,包括开发新发展区、发展新市镇、维港以外适度填海、岩洞和地下空间的发展等,均是挑战重重,但我们必须继续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和措施,方能满足市民安居乐业,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缺一不可。

  多谢主席。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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