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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修订《仲裁(委任仲裁员及调解员和决定仲裁员人数)规则》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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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修订《仲裁(委任仲裁员及调解员和决定仲裁员人数)规则》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通过上述议案,其内容已在发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中列出。这项议案建议修订《仲裁(委任仲裁员及调解员和决定仲裁员人数)规则》。

  在取得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事先批准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於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的《仲裁条例》(第609章)第13(3)条订立这套《规则》。《规则》是依据现行的《仲裁(仲裁员及公断人的委任)规则》(第341章,附属法例B)作出修改而制订的。

  这套《规则》旨在利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履行以下职能,分别是:

(1)根据新《仲裁条例》第24条,在规定须委任的仲裁员未有被委出时,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任仲裁员;

(2)根据新《仲裁条例》第23(3)条,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仲裁员的人数;以及

(3)根据新《仲裁条例》第32(1)条,在规定须委任的调解员未有被委出时,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任调解员。

  《规则》在二○一三年七月三日提交给立法会省览。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随后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这些《规则》。

  在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的立法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同意小组委员会法律顾问的建议,对这套《规则》作出若干修订。这些修订得到小组委员会支持。

  大部分建议修订都是对有关规则内中英文文本作出草拟方面的修改,不会影响有关条文的实质内容。政府当局对这些建议修订并无异议。在这个情况下,我提出这项议案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小组委员会所同意的建议对《规则》作出修订。

  我谨藉这机会,向小组委员会主席郭荣铿议员及其他成员致意,感谢他们所付出的努力。

  代主席,我谨此动议通过议案。多谢。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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