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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学校综合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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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教育局局长(局长)在本年十月二十三日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过去五年,学校在学生发生意外后向保险公司申报「综合保险计划」(综保计划)下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个案有2 988宗,但当中只有六宗获得赔偿。有不少家长及教育工作者向本人反映,他们不满局长的回应回避现时政府为资助学校购买的综保计划保障范围和保额不足,以及学童缺乏应有保障等问题。他们又指出局长未有回应一些无法负担诉讼费用亦不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的家长,怎样才可透过法律程序,为他们因参与学校活动意外伤亡的子女争取应有的法律保障。又有不少家长表示,曾就上述问题去信局长查询或投诉,均未获回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幼稚园、小学及中学的学生及职员在「雇员补偿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人均投保金额、赔偿上限、保障范围,以及索偿条款分别为何;

(二)鉴於过去五年,在学童因参与学校活动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的索偿个案当中,只有数宗获得赔偿,教育局会否考虑投购保障范围较大的保险,使学生得到应有的保障;若会,何时实施及新的保障范围为何;若否,原因如何;

(三)就「雇员补偿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索偿问题,有关家长及/或学校职员可向教育局的哪个单位查询及其联络方法为何;教育局会否协助他们提出索偿;若会,协助的方式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於过去五年,有2 982宗向保险公司申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个案不获赔偿,政府有否对有关学生及家长提供其他援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过去五年,教育局有否将任何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索偿个案转介法律援助署跟进;若有,转介的个案数目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鉴於局长表示一直透过不同的渠道(包括学校通告及教育局网页)指出综保计划内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不应视作学生的个人全面保险,家长如希望子女获得个人全面保险的保障(例如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及危疾保险等),可按需要自行向任何保险公司另外购买,但不少家长向本人反映,学校从未发出上述通告,当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曾透过通告告知家长有关事宜的学校的名称及发出通告的日期;若没有学校发出该等通告,原因为何;及

(七)教育局有否措施,协助无法负担诉讼费用,亦不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的家长,透过法律程序争取应有的赔偿;若有,措施为何;若否,教育局会否向该等家长提供其他法律上的支援?

答覆:

主席:

  政府为资助中学及小学购买的「综合保险计划」,承保范围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三部分。「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的受保人为各资助学校,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受保人则是所有在资助学校及官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如遇意外事故发生,受保人,即学校及学生/家长,只需填妥相关的索偿表格及附以证明文件,保险公司便会作出跟进。

(一)投保的费用是以整个「综合保险计划」计算,本局并没有「综合保险计划」的人均投保金额。有关各项保险的保障范围及赔偿上限如下:

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保障范围:学校在意外事故中引致任何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或损毁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赔偿上限:每宗意外的最高赔偿额为港币一亿元

保险  :雇员补偿保险
保障范围:学校作为雇主,在雇员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意外受伤或死亡或染病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赔偿上限:每所学校的每宗事故最高赔偿额为港币一亿元

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保障范围:学生因参与学校活动而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
赔偿上限:款额按伤残程度而定,每名学生不超过港币十万元

  幼稚园属私人营运,不包括在「综合保险计划」内,本局并没有它们的保险计划的资料。

(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综合保险计划」内为学生提供的附加保障,赔偿发放给参与学校活动而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的学生。无论如何,学生因参与学校活动而意外受伤,亦可以循「公众责任保险」索偿。本局并无计划扩大现时的投保范围。事实上,在善用公帑及谨慎理财的原则下,我们已适当运用资源为学校购买「综合保险计划」,为学校的日常运作提供适度保障。

(三)任何人士,如学生、家长或教职员,因学校的日常运作而意外受伤,及/或因意外导致财产损失或损毁,可向学校提出索偿。学校会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而保险公司会直接跟进及处理有关个案。如个别人士对「综合保险计划」的索偿问题有任何查询,可直接联络承办「综合保险计划」的中国太平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而保险公司亦有提供索偿热线以供查询。就「综合保险计划」的一般查询,可与学校所属的区域教育服务处联络。此外,本局已把上述的联络资料及索偿表格上载於教育局网页,供公众人士查阅。

(四)「团体人身意外保险」适用於参与学校活动而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的学生,若不属於这类个案,将不获赔偿。此外,学生因参与学校活动而意外受伤,亦可以循「公众责任保险」索偿。

(五)学生因参与学校活动而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只要经主诊的注册医生证明已可获得「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有关索偿并不需要证明是哪一方疏忽,亦不需要透过法律诉讼,故本局无须转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索偿个案予法律援助署跟进。

(六)一向以来,本局会就不同的教育政策及措施,向学校发出通告。学校会因应校本的情况及需要,循不同的途径将相关的信息通知家长,本局并没有就校本安排搜集资料。如有需要,我们会提醒学校透过适当渠道通知家长有关「综合保险计划」的安排。此外,为方便公众人士阅览,本局已将「综合保险计划」的简介及摘要说明等资料上载於本局的网页(路径:主页>学生及家长相关>安全事宜>学生安全)。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如有任何意外事故发生引致学生受伤或死亡,为保障学生的利益,学校会即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备案。

(七)在法律支援方面,除了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外,市民,包括学生家长,亦可考虑向「当值律师服务免费法律谘询计划」或「民政事务局为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法律意见的两年期试验计划」寻求法律意见或程序意见。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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