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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专上学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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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教育界人士向本人反映,尽管前任行政长官于二○○九年提出发展教育产业,但《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条例》)的内容过时,根本未能配合专上教育的迅速发展。他们指出,《条例》中有关自资院校的最高管治及行政团体(即校董会及校务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及成员结构,一直欠缺具体指引及制约,致令相关团体的决策欠缺透明度及有效监察,影响教学质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本港根据《条例》注册的自资专上院校的数目及名称为何;除《条例》外,有否具体指引规管该等院校的管治架构及其组成方式;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第(一)项所述的各专上院校的校董会及校务委员会的下列资料:
(i)组成方式;
(ii)成员数目;
(iii)校外成员名单;
(iv)校内成员名单;
(v)校内及校外成员的数目分别占校董会及校务委员会的成员总数的比例;
(vi)成员任期;
(vii)成员是否经由选举选出;
(viii)有否包括学生代表、教职员代表及由政府直接委任的成员;及
(ix)辖下委员会的组成及选任成员的方式;

(三)《专上学院规例》(第320章,附属法例A)内的「最高管治团体」及「行政团体」的定义为何;

(四)专上院校的不同管治单位的职能、责任及权限为何;该等单位与学校的管理层如何分工,包括何者应负责就院校的日常运作作出决定及执行职务;

(五)政府有何机制确保各自资专上院校所委任的最高管治团体的成员遵守《条例》,以及教育局有何方案或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管,以确保各院校有良好的管治水平和教学质素;

(六)当局如何确保专上院校的学术自主不受干预;及

(七)鉴于政府有向自资专上院校提供各类贷款及研究拨款等作支援发展之用,政府在监察及支援各自资院校方面担当何种角色;在院校出现管治或行政问题时,政府有何准则决定应否介入调停及处理有关问题?

答覆:

主席:

  《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条例》)及《专上学院规例》(第320A章)(《规例》)于一九六○年首次制定,旨在规管专上学院的注册和运作,以及让有关学院豁免受《教育条例》(第279章)的条文规限。由于部分规定已经过时,经过检讨及谘询后,政府当局曾于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的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交文件建议就《条例》及《规例》作出技术性修订。

(一)现时有六间院校根据《条例》注册,分别是明爱专上学院、明德学院、珠海学院、恒生管理学院、香港树仁大学及东华学院。

  根据《条例》第4(m)条要求,在《条例》下注册的学院须具法团的法律身分。有关的法团管治架构及其组成,亦受相关的条例规管。

(二)根据《条例》注册的学院,其校董会及校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受《规例》第2(b)条的规限。校董会由不少于10名亦不多于40名成员组成,而校务委员会由不少于10名亦不多于25名成员组成。根据院校提供的资料,校董会的成员一般由办学团体委任,而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则包括由校董会委任的委员、当然委员、委任或由选举产生的教职员及/或学生代表等。

  此外,《规例》第2(a)条规定,学院须成立教务委员会,规管学院的学术事务,但须受校务委员会的财政管制。学院亦须成立学院每一分科学院的院务委员会,由各分科学院院长出任其分科学院院务委员会主席;每一分科学院的院务委员会就该分科学院获指派的课程的教学及一般筹办事宜向教务委员会负责,并就此不时向教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条例》注册学院的校董会及校务委员会成员数目及任期、校内及校外成员的数目和比例、以及有否包括学生和教职员代表等列于附件。教育局根据《条例》第3条备存各注册学院校董会成员及校务委员会成员的注册纪录册。

(三)及(四)《规例》第2(a)条订明校董会为学院的最高管治团体,而校务委员会作为学院的行政团体,负责管理学院的财产和处理学院的一般事务,但须遵照校董会的指示。根据院校提供的资料,整体而言,校董会负责订立学院的发展方向及就学院的重要管治事宜作出决策;校务委员会则根据校董会所订立的发展方面,管理学院日常的事务。

  至于教务委员会,则负责规管学院的学术事务;而学院每一分科学院的院务委员会,负责该分科学院获指派的课程的教学及一般筹办事宜。在日常运作方面,由学院校长及相关教职员执行各项职务。

(五)政府十分重视专上教育的质素。所有开办专上课程的院校均须受相关的条例监管。根据《条例》注册的学院,必须符合所有详列于《条例》下的注册条件。同时,教育局亦备存有关学院的学院注册、校董会成员、校务委员会成员及学院教师的注册纪录册,作施行条例及监管之用。在质素保证方面,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是法定机构,就院校及课程质素保证工作扮演重要角色。

  如学院未能符合《条例》下的注册条件,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可拒绝将任何专上学院注册或取消其注册。

(六)及(七)香港的专上院校在学术发展及行政管理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在质素保证的基础上,办学及课程方面的安排建基于办学团体及院校的办学目标及理念、有关课程的需求,以及长远发展等考虑。而政府会根据相关条例作出规范及监察,确保各专上院校的运作符合有关要求。

  政府透过各项支援措施推动自资专上教育界别持续及健康的发展,包括「批地计划」,「开办课程贷款计划」及「自资专上教育基金」等。各项措施均设有独立的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工作。政府当局亦会监察有关项目的进展。



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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