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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署收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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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一日)将《2013年破产(修订)规则》、《2013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2013年公司(清盘)(修订)规则》及《2013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刊宪,以调整破产管理署就破产案及清盘案收取的31项法定费用和缴存款项。

  四项修订规则及修订令已在十月三十日获立法会通过。新收费及缴存款项於今日起生效。

  调整收费的项目如下∶

(一)债务人呈请破产案的缴存款项由8,650元调低至8,000元,而债权人呈请破产案和所有法院清盘案的缴存款项则由12,150元调低至11,250元;

(二)调低破产管理署就破产案及清盘案收取的共26项定额费用及法定最低费用;及

(三)以定额费用170元取代现时按付入破产人帐户的款额或资产变现后所得款额收取百分之十的机制。

  政府发言人表示,破产管理署近期曾为各项法定收费及缴存款项作出检讨。是次收费调整是经考虑其实际营运成本及支出后作出。

  发言人说:「就破产管理署所征收的法定收费及缴存款项而言,我们的一贯政策是政府就提供服务而征收的有关费用,应订於足以收回成本的水平。这可确保提供有关服务的成本无须由一般纳税人承担。」

  有关调整收费的详请,请浏览破产管理署的网页(www.oro.gov.hk/cht/publicsv/fandc.htm)。



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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