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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遗产管理官帐目(利息)(修订)规则》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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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2013年遗产管理官帐目(利息)(修订)规则》(修订规则)今日(十一月一日)於宪报刊登,并於十一月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修订规则旨在修订《遗产管理官帐目(利息)规则》(第10章,附属法例D)第3条规则,以香港金融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储蓄存款平均利率,取代香港银行公会利率。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0章)第10条,凡任何人去世而遗下没有立遗嘱的遗产,死者的遗产须归属遗产管理官管理,直到他/她授权另一人管理该宗遗产。

  该条例第15条规定,如某宗遗产的全部总值不超过十五万元,遗产管理官可收集及以简易方式管理该宗遗产。如遗产管理需时超过三个月,遗产管理官便须将利息记入该宗遗产的贷方帐户,而利息则按当时香港银行公会的储蓄帐户利率计算。

  自撤销利率限制以来,各类存款(包括储蓄帐户存款)的利率皆由市场竞争主导,而非由香港银行公会决定。

  修订规则的目标生效日期为二○一四年一月一日。



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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