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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议员议案「跨性别婚姻」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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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议员议案「跨性别婚姻」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十分感谢今日多位议员就这项议案的发言,当中很多部分与政府的看法与目标是一致的。香港是一个多元、自由和开放的社会,对不同社群应该包容、接纳、关爱。刚才有多位议员提及跨性别人士在社会上所面对的种种困难和障碍,我是深切理解的。

  我在开场发言时已向议员解释,终审法院今年七月就W案颁下判令,我们预计於二○一四年初,会就如何修改《婚姻诉讼条例》和《婚姻条例》,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报告及提出修订条例草案,让W小姐和与她情况相同的跨性别人士,可以新的性别结婚。与此同时,相关政策局及律政司会手研究判辞中的其他各项建议。刚才我听到议员的几个不同意见,我希望作简单回应。

就促请政府立即制定性别认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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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志全议员的原动议中提及,促请政府尽快制定性别认同条例,有议员表示支持,但亦有议员对此建议有所保留。

  让我再与大家分享性别认同法的一些重点。英国的性别认同法,除规定如何界定跨性别人士的性别身份,亦详细确立该身份在不同法律范畴下的地位,除婚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免受歧视、遗产继承、社会保障、退休金,甚至参与体育项目以及受勋范畴,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英国法例,界定性别身分的准则较为宽松:跨性别人士接受最少两年的真实生活体验后,即使未有进行手术,亦可申请更改性别身份。

  我们认为,在讨论是否制定性别认同条例之前,香港社会首先需要对相关问题作深入了解和认识,包括跨性别人士面对的问题,如何界定未完成性别重整手术的人士的性别身份,以及成功转换身份的跨性别人士,在各方面的法律地位等,对跨性别人士和整体社会的不同影响,然后再详细讨论下一步决定。

  相信各位议员会记得,去年大家在辩论同志平权一事时,宗教团体表示强烈意见和忧虑。今天的议题虽然涉及性别认同而并非性取向,但同样需要深思;若操之过急,或者更难取得进展。

  事实上,我想指出英国制定性别认同法的过程,由政策构思、谘询、草拟和通过法例,到最终落实有关法例,前后花了超过六年的时间。由此可见,凝聚社会共识是重要基础,否则恐怕只会带来反效果。

  今天的讨论是个很好的开始,但是不少市民对跨性别人士仍然有不少误解,而且认识不多,甚至未曾思考究竟应如何协助他们,在社会、法律上得到应该享有的保障。社会需要更深入的认知,例如性别重整手术的情况,方可就他们遇到的困难对症下药。

  特区政府重视终审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会正视跨性别人士性别认同的课题;相关政策局和律政司正手研究如何跟进。不过,现阶段不适宜仓卒下结论。因此,我们不同意陈志全议员於原动议中提出,「尽快制定」性别认同法的要求。

就取消「完整性别重整手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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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时,人事登记处处长让完成性别重整手术的人,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身份,有关指引乃基於医学意见所制订。有关安排,与覆核案中的主角W小姐的情况亦相吻合。根据终审法院判辞,刚才多位议员亦赞同,生理上完成性别重整手术的跨性别人士,可以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身份,并按该身份与另一名异性结婚,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

  世界各地在处理未进行或未完成性别重整手术和性别认同的问题上,采取了十分不同的政策和法规。例如日本、南韩、新加坡、台湾等地,均规定跨性别人士需先进行性别重整手术,才可更改户籍上的性别。相反,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则接纳所有确诊性别认同障碍的人更改性别,无论他们是否有进行或完成手术。到目前为止,已经就性别认同制度进行全面立法的国家并不多。

  正如刚才有议员提出,有关人士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种公共设施,例如更衣室或洗手间,或在法律上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於他们和其他人的保障和规限,都要逐项研究。

  特区政府对最终如何处理未进行或未完成手术的跨性别人士的性别认同问题,没有既定立场。不过,在未有充分准备和研究,社会未清楚了解有关议题之前,维持现时做法较为稳妥。

  我相信大家将来讨论如何处理性别认同的大课题时,可以一并讨论如何在法律上就不同情况的跨性别人士界定性别这个问题。

  就保障性小众及同性婚姻方面,刚才不少议员提到,有必要研究如何避免跨性别人士遭受歧视。

  特区政府的政策是任何人─不论是基於任何原因,包括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都不应受到歧视。我们一贯的信念是人人生而平等,应享有相同的机会,平等的待遇;我们鼓励在社会上建立包容及互相尊重的文化。

  为了消除歧视及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享有平等机会,政府多年来透过公众教育及宣传,推广有关信息,当中包括透过「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有意义的社区活动项目,藉以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享有平等机会,或为性小众提供支援服务。在未来,特区政府会为资助计划投入更多资源,资助有兴趣的机构及团体举办相关的社区活动。特区政府并透过不同渠道及媒体,宣传及推广平等机会的信息。政府亦打算加大这方面的力度,包括制作电视宣传短片等。

  此外,为了更聚焦地研究及探讨性小众,包括跨性别人士被歧视的事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本年六月成立了消除歧视性小众谘询小组。谘询小组会就性小众被歧视的关注及相关事宜向局长提出意见,特别是性小众受歧视的范畴及严重性,以及消除这些歧视的策略及措施,以期在社会上建立多元、包容及互相尊重的文化。谘询小组的成员包括性小众及不同的持份者,亦包括跨性别人士代表。自成立以来,谘询小组已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决定就性小众受歧视的情况进行聚焦的研究,以便掌握有关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讨论。相信透过小组各成员的互动,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特区政府会积极配合小组的工作,大家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友善及包容的社会。

  不过,正如我於开场发言时所讲,何秀兰议员提出的修正,涉及性小众按其性取向结婚的权利,与W一案无关,不能混为一谈。无疑,判辞中的确有提及,以欠缺多数人的共识为由拒绝少数人的申索,在原则上有损基本权利。但是,我要再强调,由始至终,W案的关键在於一名已完成性别重整手术的人,是否可以新的性别身份,与一名异性进行婚姻登记。W小姐的要求是在婚姻登记上被认同为女性,而不是以男性生理性别与另一名男性结婚。无论是法院的判辞,抑或W小姐本身均多次强调,覆核案并非就同性婚姻作出判决。我呼吁各位议员反对何秀兰议员提出的修正。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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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在总结之时,特区政府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会积极跟进,当务之急是要修订《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让W小姐及跟她一样已完成性别重整手术的人士,尽快行使法院授予他们结婚及相关法律权利。我希望议员会支持这方面的工作。

  同时,我们正积极研究如何跟进判辞中其他有关性别认同的意见,以及跨性别人士面对的困难和挑战。过去数个月,各相关政策局和律政司一直仔细探讨有关问题。特区政府会在适当时候,交待如何跟进下一步工作。

  最后,我呼吁各位议员反对原动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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