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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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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早前公布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结果。在三家申请机构中,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获原则上批准,而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的申请则不获接纳,引起公众关注和大批市民上街抗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大批市民上街抗议政府是次发牌决定,而政府在审批牌照申请时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是公众利益,当局会否重新审视有关的申请;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香港电视主席表明将就政府是次发牌决定提起法律诉讼,政府有否评估(i)该行动对申请获原则上批准的两家申请机构有什么影响,以及(ii)会否影响发出正式牌照的程序;如评估结果为会,详情为何;如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行政长官在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本会答问会上表示,政府已收到有关发牌决定的司法覆核申请,故不宜再进一步评论,该申请由谁人/哪家机构提出;以及为何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在该答问会后仍然多次就发牌决定向传媒作出评论(例如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在十月二十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政府考虑到如原则上增发三个牌照,将不利市场健康及有秩序发展);

(四)鉴于有两家现有免费电视牌照持有机构会在今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递交他们的续牌申请,政府何时会就申请作出决定,以及续牌的评审准则为何;

(五)政府会否主动约见香港电视的主席与其举行闭门会议,解释其不获发牌的原因;如会,将于何时举行会议;如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行政会议(行会)召集人于本月二十日回应传媒时表示,《基本法》规定行会成员是顾问角色,在免费电视发牌一事上,已尽了最大努力向行政长官表达意见,亦有个别行会成员表示局方及特区政府高层应尽可能把握机会,向公众阐述发牌的考虑,他们并要求政府披露更多申请者不获发牌的理由,政府会否考虑向公众进一步披露更多详情;如会,何时披露;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鉴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于本月十五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明,审批免费电视牌照申请不设上诉机制,为何当局不设上诉机制;该项安排是否一直沿用至今;过去有否机构就其申请被拒绝而提出上诉?

答覆:

主席:

  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网络)、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电视娱乐)于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分别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条例)提交了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统称「三宗申请」)。政府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循序渐进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前提下,决定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而香港电视网络的申请则不获接纳(有关决定)。

  就问题的多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二)、(三)、(五)及(六)政府近日已在不同公开场合交代有关决定背后的准则及理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及有关三宗申请的申述和回应之后,认为符合公众利益的做法是为免费电视市场循序渐进引入竞争,即现阶段不予悉数批准三宗申请,但不排除日后因应市场情况适当地引入更多免费电视营办商的可能性。这样既可取得在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所带来的效益,亦可尽量减低对整体免费电视市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循序渐进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前提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多项准则评核三家申请机构提交的建议书,这些准则包括申请机构的财政能力、节目投资、节目策略及制作能力,以及建议服务的技术水平。最后,因应各项评核准则考虑了各申请机构的建议书,以及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各有关机构的所有申述/回应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较香港电视网络优胜,因此决定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的申请。

  有关决定切合政府一九九八年开放电视市场的政策,即虽然发牌数目没有上限,但并非每宗接获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均一律在满足基本条件后便必获发牌,而是须先由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出建议,再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作出决定。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作出是否原则上批准三宗申请的决定时,已根据法例要求和既定程序处理三宗申请,作出通盘考虑,并以公众利益为依归。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为发牌当局,已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的申请,而香港电视网络的申请则不获接纳。当局会在稍后阶段进一步检视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的申请,并作出最终发牌决定。政府重申,在不破坏行政会议的保密制度下,已在多个不同场合向申请者及公众尽量解释有关决定的准则和理据。

  至于处理三宗申请的其他细节,根据行政会议的保密制度,行政会议对任何议题的讨论内容并不公开。而处理三宗申请的细节无可避免涉及三位申请者敏感的商业资料,甚至商业秘密,随便公开可能对三位申请者造成损害,也可能会引起法律争议。

  政府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收到通知有一公众人士就有关决定申请提出司法覆核,但有关人士已于十月二十八日向法庭递交中止诉讼的通知书。在该司法覆核申请中止前,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就传媒查询的回应皆以不影响政府处理该法律诉讼为原则。

(四)两间现有持牌机构的免费电视牌照将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届满。根据条例的规定,两间现有持牌机构如决定寻求牌照延期或续期,须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向通讯局呈交其申请(有关申请)。根据条例,通讯局在接获有关申请书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最迟需于牌照有效期届满的十二个月前)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关于牌照续期或不予续期的建议、或牌照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建议,以及(如属适当的话)规限该牌照续期或延期的条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考虑通讯局就有关申请作出的建议,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建议所关乎的牌照续期或延期,而该牌照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合适并在该牌照上指明的条件所规限;或决定不将该牌照续期或延期。

  据我们所知,通讯局现时仍未收到有关申请。通讯局已表示,会在收到有关申请后,按法例及既定程序展开处理工作,包括相关的公众谘询活动,以便收集市民对有关持牌机构表现的意见,然后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我们相信,通讯局在处理有关申请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当中包括持牌机构的营运能力、财政状况、技术状况及节目安排、对未来的承诺、公众意见,以及全面评核有关持牌机构过往在遵守法定要求、牌照条件及业务守则的表现。

(七)当局必须根据法例规定处理三宗申请。在条例下,并没有法定途径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发牌决定提出上诉。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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