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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据《破产条例》及《公司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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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破产条例》及《公司条例》动议的四项拟议决议案就批准《2013年破产(修订)规则》、《2013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2013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及《2013年公司(清盘)(修订)规则》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感谢黄定光议员、邓家彪议员及张国柱议员的发言。

  邓家彪议员和张国柱议员建议为某类别人士提供资助,进一步调低缴存款项的水平。根据破产管理署最近进行的收费检讨,如果新收费能够於今年内生效,破产管理署在2013/14年度的预计收回成本比率只能保持大约100%左右。如进一步调低某类别人士的缴存款项,破产管理署将不能收回成本,需要由公帑补贴,亦即由纳税人的税款去资助这些人士进行个人破产程序,这样对纳税人并不公平。申请破产的成本理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此外,由於很多破产呈请人都可能声称无力负担有关费用,我们很难可以制定一个公平而获公众及有关持份者接受的减收费用机制。故此我们不拟另设法定机制,减收自行提出破产呈请案中某类别人士的缴存款项。

  正如我开首发言时指出,这四项议案旨在调低破产及清盘案的缴存款项及其他费用。如果议案得到立法会批准,破产管理署将於本年十一月一日实施新收费。

  主席,议案已交由小组委员会详细审议,小组委员会亦表示支持。我谨提出动议,请立法会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订立的《2013年破产(修订)规则》、《2013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2013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及《2013年公司(清盘)(修订)规则》。多谢。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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