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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据《破产条例》及《公司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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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破产条例》及《公司条例》动议的四项拟议决议案就批准《2013年破产(修订)规则》、《2013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2013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及《2013年公司(清盘)(修订)规则》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於议程,以我名义提出的第一项议案,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订立的《2013年破产(修订)规则》。

  这项修订规则,以及我接提出的三项议案所涉及的修订令及修订规则,都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制订,旨在调整《破产条例》及《公司条例》所订明就提供与个人破产或公司清盘有关的服务而须向破产管理署缴付的费用和缴存款项。

  就破产管理署所征收的法定收费及缴存款项而言,我们的一贯政策是政府就提供服务而所征收的有关费用,应订於足以收回成本的水平。这可确保提供有关服务的成本无须由一般纳税人承担。

  破产管理署最近就其法定收费及缴存款项进行了检讨。经考虑该等收费及缴存款项的现行水平,及破产管理署的实际营运收入及成本,我们预计破产管理署在二零一三/一四财政年度的收回成本比率为111%。现建议调低破产管理署共26项适用於破产案及清盘案有关的收费、以及提交破产或法院清盘呈请时所须的缴存款项,至对上一次的收费调整前,即一九九七年的水平。

  此外,就破产管理署署长在破产案中充任临时受托人或受托人,或在法院清盘案中充任清盘人所收取的费用(即「变现费用」),我们建议根据收回成本原则,收取定额费用170元,以取代现时按变现资产收取10%的收费机制。

  如落实收费调整的建议,估计破产管理署每年的收入会减少约1,730万元。假定收费调整建议於二零一四年前生效,破产管理署在二零一三/一四年度的预计收回成本比率会在100%左右。

  就第一项议案而言,即《2013年破产(修订)规则》,修订会调低两项呈请人在提交破产呈请时所须的缴存款项。债务人呈请破产案的缴存款项会由8,650元调低至8,000元,而债权人呈请破产案的缴存款项则会由12,150元调低至11,250元,即回复至一九九七年的水平。

  就第二项议案而言,即《2013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修订会调低13项破产管理署就管理破产案而征收的法定收费,以及取消当破产管理署署长充任临时受托人或受托人的破产案时所用的「变现费用」机制,而改为定额费用170元。

  就第三项议案而言,即《2013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修订会调低12项破产管理署就管理清盘案而征收的法定收费,以及取消破产管理署署长在法院清盘案中充任清盘人时所用的「变现费用」机制,而改为定额费用170元。

  就第四项议案而言,即《2013年公司(清盘)(修订)规则》,修订会调低呈请人在提交法院清盘呈请时所须的缴存款项,由12,150元调低至11,250元。另外,一项破产管理署有关公司清盘法律程序中的费用,即召集债权人或分担人会议的费用,将由1,560元调低至1,440元。

  主席,我感谢立法会的相关小组委员会主席黄定光及各委员,於小组会议就各项修订作出详细审议及提供宝贵的意见。我期望议案能获得立法会的支持,让破产管理署能尽早落实调低破产案的相关缴存款项。我谨此动议,多谢。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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