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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检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动议辩论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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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检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

主席:

  感谢各位议员就证监会的职能及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由於张议员提出的议案、多位议员提出的修订及议员刚才的发言的涵盖面相当广泛,因此我尝试将各位的意见分为几个主要范畴,并综合作出回应。

有关证监会的刑事检控责任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中已表示,当局并无计划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8条提出修改,我们认为现时的安排,即在证监会尊重《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8(3)条的大前提下,证监会可在裁判法院提出简易检控的权力,起诉一些较为轻微的案件,可达致有效监管证券市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运作的政策目标。证监会在执行它的监管职能及行使其法定权力,包括检控权力时,是受到多项措施制约,这些制约措施是多方面,涵盖在证监会管治架构、内部行政程序及执法的条例等等,以确保其有高度问责性及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履行其监管职责。以下我将逐一说明。

  首先,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监管机构必须符合国际间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这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订立的其中一项重要原则正正是监管机构在保持运作独立的同时,须确保其在执行其职能及行使其权力时有高度问责性。证监会的董事局正正发挥这种问责和制衡作用。证监会任何主要的政策包括监管政策及重大的执法决定必须由董事会通过,而《证券及期货条例》就订明,由政府委任的证监会非执行董事必须多於执行董事,以确保董事会对证监会行政人员的工作,起到监察与制衡的作用。

  第二,当事人可以就证监会个别规管决定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申请覆核。审裁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独立於证监会,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担任主席,并由熟悉市场运作的两名外界成员提供协助。可向审裁处申请上诉的规管决定,包括发牌、纪律处分及发出限制通知书等。

  第三,证监会的刑事检控权力是受到《证券及期货条例》所限制。刚才亦重复多次,证监会只能在裁判法院提出简易检控,通常是用於一些较轻微的案件。至於较为严重的罪行,只有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在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进行。

  此外,证监会在二零零七年与律政司达成协议,同意将所有潜在的市场失当行为检控案件转介律政司,由律政司决定由律政司循公诉程序於较高级别法院提出检控,还是交由证监会循简易程序於裁判法院提出检控。在未收到律政司的意见指案件如何检控前,证监会不会就任何市场失当行为案件展开程序。

  第四是一个颇为重要的制衡措施,我们设立了程序覆检委员会。行政长官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成立了独立的覆检委员会。覆检委员会现时由郑慕智博士担任主席,成员包括九名有丰富经验的业界人士、律政司的代表及证监会主席。覆检委员会负责检讨证监会的运作程序,检视证监会是否遵守其内部程序和运作指引,确保行事符合程序公义、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并审视证监会的内部程序和运作指引是否妥善,向证监会提出意见。委员会覆检的范畴包括向中介人发牌、视察中介人、认可投资产品、接受和处理投诉、处理上市申请等。

  覆检委员会会挑选某些个案作详细检讨,并且每年向财政司司长提交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覆检委员会在检讨过程中的观察,及给予证监会的建议和改善措施。财政司司长在法例容许的情况下,会向公众发表其报告。多年来覆检委员会对证监会多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证监会一直积极配合覆检委员会的工作。

  覆检委员会以独立於证监会和当事人的「第三方」的角度审视证监会的工作,有助确保证监会公平而一致地行使其权力。我留意到刚才议员,包括张华峰议员,发言时质疑证监会进行调查、采取纪律处分和行使检控权力时是否公正。我在此指出,当证监会进行调查或行使其权力时,这些工作均受覆检委员会的监察,而覆检委员会亦十分欢迎业界直接向它反映意见。

  我在此重申,当局及证监会均非常重视公众对监管机构的问责性的要求,我们认为上述一系列的制衡措施已经达致该政策目标。这不单包括当局及证监会内部检视,香港证监会亦须就我刚才提到,由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订立有关问责性的原则,受国际组织监察。覆检个案、检视制度已是证监会恒常制衡机制的一部分。我们因此认为张华峰议员所提出的检讨实属不必要;同样地,我们认为何俊仁议员提出的第三项修正并不可取。事实上,证监会与廉政公署无论组织、架构、职能、权力各方面都不同,不能够直接比较。

向证监会查阅检控文件

  何俊仁议员并提出应该容许市民以公众利益为理由,向证监会查阅检控文件。我们认为这项建议并不可行。证监会调查时所取得的资料,部分可能是以其法定权力就所调查的个案所取得,发放予市民可能会影响有关的刑事检控程序。另外,被调查人士以及协助调查的人士(包括举报有关个案的人士)均有可能受影响。而有关资料亦可能包括市场敏感资料。我们因此反对何议员提出的修订。

证监会的角色及与其他监管机构关系

  至於梁继昌议员及一些议员提出是否须检讨现时证监会的职能,包括「一业多管」的情况。其实自从九十年代时,整个监管,当时亦有不少监管机构,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集中在一个所谓「超级监管机构」内。但经过亚洲金融风暴,亦经过前几年的全球金融海啸,这情况亦返回以前,有所改变,将监管分拆出来。所以金融监管体制并无一套放诸四海皆准的最好方案,必须考虑市场本身的情况。就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证监会不断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紧密沟通,当局亦成立了金融监管机构议会及金融市场稳定委员会以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尽管我们认为现时的金融监管架构是最适合香港的,但这并不表示我们认为现时的监管制度没有改善的空间,相反,当局及监管机构均密切注视国际间有关规管的发展,及本地市场的变化,并且不时检视目前的监管制度,提出改善措施。因此我们认为并无必要另行专门在两年内展开策略性检讨。

结语

  主席,政府一直非常重视证券业的持续发展及证券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虽然我们今天不支持多位议员的具体议案及修正,但我相信现行的架构和这些议案背后达致公平、公正的监管的精神、目标其实是一致的。我再次感谢张宇人议员的动议及其他议员的发言,并同意叶刘淑仪议员刚才所说,这是适时的讨论,亦是对证监会工作的监察,我们会继续聆听立法会议员的意见,与业界继续保持沟通。多谢主席。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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