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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规管官员以其公职身份处理私人事务及向海外检控部门移交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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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答覆:

问题:

  较早前,有本地传媒报道一宗在意大利法庭审理的案件,身为前参议员的被告人(前参议员)在作证时透露∶本身是天主教徒的上任行政长官,曾於二○○八年透过时任本港驻布鲁塞尔欧洲共同体特派代表(特派代表)、现任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引线,要求该参议员安排他获时任教宗本笃十六世私人接见。前参议员又表示,他曾答应作出安排,但提出以香港政府拒绝向意大利检控当局移交涉及意大利前总理舞弊及洗黑钱案的证据作为交换条件,而特派代表书面回覆他时表示,已与当时的律政司司长商讨该事宜,并正跟进前参议员的要求。就规管行政长官及政府官员以其公职身份处理私人事务,以及当局向海外检察部门移交案件证据,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哪些特区政府官员曾处理上述事件,以及上述的会面有否进行;若有会面,详情为何,包括会面的日期,以及是否官式会面;

(二)根据现行规定,行政长官是否有权指示官员为其办理私人事务;若然,有关的准则为何,以及有何监察机制防止滥用;该等私人事务的范围是否包括涉及个人信仰的事务;若不包括,政府会否调查在上述事件中,是否有任何人以权谋私或行为不当;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根据现行规定,行政长官是否有权指示律政司及司法机关拒绝移交刑事案件的证据予海外检察部门;若有,权力的法律基础及来源为何;政府会否调查在上述事件中,是否有任何人曾作出不当的行为,或作出妨碍司法公正等违法行为;若会调查,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三个具体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纪录,上任行政长官於二○○八年并无出访欧洲,亦没有会见教宗。此外,上任行政长官在二○○八年亦无透过时任香港驻布鲁塞尔欧洲共同体特派代表(时任特派代表),要求一位前意大利参议员安排他获时任教宗本笃十六世私人接见。

(二)《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行政长官所行使的权力,包括作为特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区政府施政。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特区政府,一直依法施政,受相关法律所约束。

  就安排行政长官的外访活动方面,一直以来由特区政府有关的经济贸易办事处(经贸办)和政府新闻处协助安排。由於官式出访行程大多十分紧凑充实,如有需要,经贸办亦会就行程中的非官式活动提供适当协助,目的是要确保整个行程畅顺进行。但在整体行程安排上,必定以公务活动为先,经贸办的工作重点亦以公务活动为优先考虑。

(三)就涉及刑事事宜的法律协助方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香港法例第525章)(《条例》)已清楚就香港处理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刑事事宜上要求提供协助的安排,订定有关条文。

  就汤家骅议员的提问中引述的传媒报道,律政司已於本年十月三日发出新闻公报(文本见附件),详细交代有关事实。正如该新闻公报所述,律政司在二○○六年九月收到意大利当局就在当地进行的一宗刑事程序及侦查发出的司法请求书,要求交出包括银行记录及在搜查指定的商用和住宅地点后检取的文件证据。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本港的裁判官根据《条例》,就批准搜查相关的商用和住宅地点发出四份搜查令。这些搜查令於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执行,但其后由於该事件衍生了多次的法庭申请及聆讯,律政司在二○一三年八月方能将因执行搜查令而取得的资料,送交意大利当局。整段期间,律政司一直严格依从包括《条例》的香港法律行事,处理请求书的整个过程完全没有受到不当的影响,亦没有考虑其他与该案件无关的因素。

  正如上述新闻公报所述,由二○○六年九月至二○一三年八月期间,时任特派代表与律政司就上述有关司法请求书的唯一联络,只有他与时任律政司署理国际法律专员(署理专员)於二○○七年十月九日及十日进行的电邮联络,当中并没有提及任何关於约见教宗的要求∶他只通知署理专员时任意大利参议员Gregorio(即时任意大利参议院国防委员会主席及时任特派代表於罗马的其中一名联络人)曾与他接触,并查询上述请求书在香港执行的情况,时任特派代表指出他已告知时任参议员Gregorio,若事件已於法庭提讯,政府不可能发表评论。时任特派代表就他应如何应对时任参议员Gregorio的查询,要求律政司提供意见。署理专员於二○○七年十月十日回覆时任特派代表的电邮,证实律政司已收到上述请求书,并告知时任特派代表有关当事人正就搜查令的有效性和执行过程的合法性提出司法覆核。署理专员建议时任特派代表可告知他在罗马的联络人,有关执行意大利当局提出的相互法律协助的法律事宜,正在香港法庭处理。除此之外,时任特派代表并没有就上述请求书与律政司任何人员(包括署理专员和时任律政司司长)进行沟通。时任律政司司长亦证实,他没有就处理该事件与时任特派代表商讨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联络。此外,时任律政司司长亦没有收到上述时任特派代表及署理专员之间的电邮副本。律政司在处理该请求书时,从没有考虑其他与该案件无关的因素,包括安排与教宗会面。

  多谢主席。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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