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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二读《2013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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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3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3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香港全面禁止进口、转运、供应和使用各种石棉,以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

  在八十年代或以前,石棉曾被广泛用作摩擦、防火、隔热及建筑材料。但科学证据显示,石棉具有明显致癌性,吸入石棉纤维可引致石棉沉病、肺癌及间皮瘤 。

  为减少公众暴露於石棉尘埃的风险,由一九九六年开始,我们已在《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加入条款,禁止进口及出售具较高健康风险的青石棉及铁石棉。为免向环境释出石棉纤维,《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亦规定有关含石棉物料的若干工程和涉及石棉的相关活动,须由注册合资格专业人士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和石棉管制工作守则进行。

  由於石棉有潜在健康风险,市场已开发各类不含石棉的替代品,而发展成熟及较安全的替代品现已广为应用,例如建筑材料、摩擦产品、刹车垫、封条及垫片。很多国家或地区,如英国、澳洲、欧盟(欧洲联盟)及南韩等,都已禁止进口、出售、供应及使用石棉。

  为进一步消减石棉的风险及避免公众暴露於石棉尘埃的环境,我们建议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禁止进口、转运、供应和使用所有种类的石棉,以阻止石棉进入香港。条例草案亦订明有关禁制不适用的情况,以及豁免有关禁制的限制。任何人如违反条例草案所订罪行,经定罪后,有可能被判罚款及监禁。此外,条例草案亦同时为《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规例》作出相关修订,以同时加强管制在工业经营内使用石棉。

  有关修订已广泛谘询石棉行业及相关持份者,并得到他们的支持。劳工组织及医学团体要求尽早实施有关建议。如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会尽快在宪报公告法案的生效日期,以落实全面禁止石棉。

  多谢主席。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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