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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为资助学校购买的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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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市民投诉,指称教育局为资助学校购买的综合保险计划(综保计划)的保障范围并不全面,以致有关的学生缺乏应有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资助学校学生按综保计划索偿的个案数目,以及获得赔偿的个案数目和所涉金额;

(二)鉴於综保计划只会就学生因参加学校活动而导致永久伤残或死亡的意外作出赔偿,政府会否检讨应否扩阔综保计划的保障范围,以涵盖学生因参加学校活动而受伤的意外;如会,何时检讨;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就未成年人意外受伤索偿所提诉讼,必须由其诉讼监护人(例如他们的父母亲)代表提出,并须由律师代表该未成年人在诉讼中行事,因此有经济困难但不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的家庭,可能基於巨额讼费开支而放弃索偿,政府有否评估此情况对该等家庭是否公平?

答覆:

主席:

  政府为资助学校购买「综合保险计划」,为学校的日常运作提供适度保障。计划承保范围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三部分。其中「公众责任保险」是保障学校在日常运作时引致任何人(包括学生)因意外受伤,及/或因意外导致财产损失或损毁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给予学生因参与学校活动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的一项恩恤安排,是为学生提供的一项附加保障。

(一)学生因参与学校活动时意外受伤或死亡,学校一般会就「综合保险计划」内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向保险公司申报。

  由於「公众责任保险」的索偿人可包括多人,其中可能有学生、家长、教职员、访客或公众人士等,而保险公司没有就这方面将索偿人或赔偿对象细分,所以本局没有学生因意外而循「公众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偿及其成功与否的数字。

  至於「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赔偿只发放给参与学校活动而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的学生。有关的赔偿个案数字偏低,这亦正好反映是学校在安排活动时已尽量做好预防措施,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过去五年学校向保险公司申报的个案及获得赔偿的个案数目如下:

        申报「团体人身
   学年  意外保险」个案(1) 获赔偿个案(2)
   --  ---------  -------

 二○○八/○九   719        0
 二○○九/一○   902        4
 二○一○/一一   311        1
 二○一一/一二   553        0
 二○一二/一三   503        1

注:

(1)该些数字为学校在学生发生意外后向保险公司申报「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个案数目,不应视作学生的索偿数字,亦不等同学生参与学校活动而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的数字。

(2)赔偿金额涉及保险公司的商业运作,保险公司没有披露详情。

(二)「综合保险计划」内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是一项恩恤安排,并不是学生的个人全面保险。如学生在参与学校活动时因意外受伤,并证明意外事件是因学校疏忽引致,可循「公众责任保险」提出索偿。

  在善用公帑及谨慎理财的原则下,我们已适当运用资源为学校购买「综合保险计划」,为学校的日常运作提供适度保障。一直以来,我们亦透过不同的渠道,包括学校通告及本局网页内的简介,指出「综合保险计划」内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不应视作学生的个人全面保险,如家长希望子女获得个人全面保险的保障,如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危疾保险等,可按需要自行向任何保险公司另外购买。

(三)法律援助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为合资格的申请人就区域法院及以上级别法院审理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提供代表律师的服务。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通过《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经济审查」是指申请人的财务资源(即每年可动用的收入及可动用的资产总和)不得超过法例规定的上限。如欲申请法援人士为未成年人士,则其申请需由一名成年人例如其父或母代他申请法律援助。在经济审查方面,法援署只会计算该未成年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而代他申请的成年人的财务资源不会计算在内。

  为确保只有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的申请才获批法援,所有法援申请均由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师审批。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时,会研究案情背景、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原则,以决定是否有合理理据批出法援。如法律援助申请人或受助人因法援署署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作出的命令或决定而感到受屈,可按《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6(4)条,司法常务官就该宗上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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