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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五天工作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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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减轻员工的工作压力及提高他们的家庭生活质素,政府自二○○六年起分阶段在政府部门实施五天工作周,并在社会上推广五天工作周的信息,鼓励公营及私营机构跟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已全面实施五天工作周的政府部门名称及其雇员总数;

(二)现时并非按五天工作周模式在决策局/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务员、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外判服务合约办商聘用的雇员及中介公司聘用的雇员)的数目,以及该数目占整体有关的雇员总数的百分比为何,并按分属总薪级表的高层、中层及低层薪金级别或相若薪金级别列出有关资料;

(三)政府有否搜集公营机构实施五天工作周的数据;如有,公营机构的雇员当中,按五天工作周及其他模式工作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并按职级列出分项数字;

(四)政府有否搜集私营机构实施五天工作周的数据;如有,私营机构的雇员当中,按五天工作周及其他模式工作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并按行业列出分项数字;及

(五)政府实施五天工作周至今已近七年,会否制订政府部门全面实施五天工作周的时间表,并就公营机构及私营机构实施五天工作周的比例制订目标,并推动更多机构实施五天工作周?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六年开始实施五天工作周,目的是在维持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及效率以及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务员的家庭生活质素。在这大前提下,各局及部门在落实五天工作周时需恪守四项基本原则∶即不涉及额外人手资源,不减少员工的规定工作时数,不削减紧急服务,以及在星期六/日维持一些必需的柜台服务。五天工作周的工作模式包括在「星期一至五工作」,按「每七天工作五天、休班两天」模式轮值,或「每七天工作少於五天或五更」。

  就问题的第一及第二部分,公务员事务局每两年统计各局及部门推行五天工作周的情况。对上一次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约有106 800名(注)公务员(即占当时整体公务员人数约70.5%)按五天工作周模式工作,他们分布於政府所有决策局及部门。

  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方面,他们的工作时数及日数是由聘用他们的局或部门根据运作情况和需要而决定的。公务员事务局已於二○○六年向各局及部门发出指引,订明各局及部门在可行、适当及恪守上述四项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应将五天工作周的工作模式推展至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根据上述提及的调查,截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约有9 100名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即占当时全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人数约69%)按五天工作周模式工作。

  由於是否实行五天工作周需视乎不同政府部门及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运作需要等因素,而非根据薪金而定,当局没有按薪金级别细分每周五天和非五天工作的雇员数目,所以我们未能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至於受聘於政府承办商和中介公司的雇员,我们没有关於他们每周工作日数的资料。

  就问题的第三及第四部分,当局没有特别就政府资助公营机构和私营机构实施五天工作周的情况进行调查及研究。但政府统计处於二○○八年曾就非政府机构(包括私营机构、补助机构和法定组织)进行一项有关「雇员工作时数模式」的专题访问。结果显示,在2 558 800名与雇主订有每周工作日数协议的非政府机构雇员中,约849 100名雇员(即约33%)的固定每周工作日数为五天或以下。

  就问题的第五部分,我们会继续积极鼓励各局和部门在恪守上述四项基本原则及在谘询员工后,研究让更多员工按五天工作周模式上班。我们亦会继续鼓励它们在可行及适当的情况下,安排属员轮任五天工作的岗位。事实上,个别部门仍陆续推行五天工作周试验计划。

  政府资助公营机构是根据各自的服务性质、管理架构和既定模式独立运作。它们与私营机构均可以因应其运作情况、服务对象需要,以及员工意见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实行五天工作周。劳工处作为推动家庭友善雇佣措施的其中一个促进者,一直透过不同的宣传渠道及推广活动,向雇主、人力资源从业员和市民大众,宣扬包括五天工作周的家庭友善雇佣措施的信息,并鼓励雇主按个别机构的规模、资源及文化等特性,作出既能配合机构营运需要,亦可照顾员工需求的工作安排。

  多谢主席。

注:数字不包括任职官立学校、司法机构、廉政公署、医院管理局、职业训练局,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等机构的公务员。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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