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五题:新界东北堆填区渗滤污水储存池渗漏事件
*************************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本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於本年九月十七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当局就打鼓岭新界东北堆填区的渗滤污水储存池(污水池)渗漏问题,汇报堆填区附近的缸嶱河在九月二日后再没有出现河水的污染水平超标的情况。据报,翌日有传媒在缸嶱河四个地点抽取水样本交予实验室化验,结果显示样本内测度污染程度的氨氮参数严重超标,而当中在最接近堆填区的地点抽取的水样本更超标61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何当局一直未有清晰交代缸嶱河及附近河流和地下水受污染的情况;

(二)鉴於环境保护署副署长於上述会议后向传媒表示,当局凭目测判断污水池再没有污水流出,当局有否评估目测可否代替取样化验作为判断有否污水流出的依据,以及有否评估采取目测方法是否草率和有欠专业;如有,评估的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当局分别根据什么数据或方法判断新界东北堆填区污水池的渗漏问题已获解决,以及判断本港另外两个堆填区有否污水渗漏问题;

(四)鉴於环境局局长曾表示,就传媒抽取的水样本所进行的化验采用堆填区承办商合约中较严格的水质指标,而有关水平较法例要求严格十倍,故此样本显示水质受污染程度超标,为何当局采用较低的水质指标评估缸嶱河的污染情况,而该指标与其他先进城市所采用的指标有否不同;如有,详情为何;及

(五)会否作出进一步的研究,以更有效监察并防止三个堆填区出现污水渗漏的问题?

答覆∶

主席∶

  就田议员提出的问题,我们回应如下:

(一)有关新界东北堆填区其中一个渗滤污水储存池在二○一三年七月底的渗漏事件,正如九月十七日在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上陈述,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於事件发生后一直密切监察情况,并就当时已知的化验结果,告知委员会,即於八月七日、八月二十三日、八月三十日和九月二日采集的废水样本超出法定标准,为此环保署正考虑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采取法律行动。

  这次受影响的缸嶱河是一条通往深圳河的人造石屎明渠,我们了解到四周没有居民从该明渠引入水源以供饮用,渠内亦没有生态敏感的地方。由於受影响的河水并未曾溢出人工渠道的两旁,因而本署相信事件没有对缸嶱河附近环境带来生态影响。环保署已在下游的深圳河及后海湾抽取水样本化验,数据显示有关事件并没有对下游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

(二)及(三)自从二○一三年七月底事发后,环保署一直加紧监测新界东北堆填区的排放,不时到堆填区内及其周边巡查,检视有否异常情况。当发现新界东北堆填区有污染排放或怀疑不达标的情况,环保署的执法人员已采集废水样本,并即时在场搜集进一步相关的证据。环保署因应九月十七日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上议员的意见,已继续抽取废水样本及监察情况。另外,环保署亦已加紧巡查及监察其余两个堆填区(即新界西堆填区和新界东南堆填区),并没有发现有污水渗漏的情况。

(四)按照《水污染管制条例》下订定的技术备忘录,已清晰及有系统地就本港的内陆及海岸水域,订立适用的污水排放标准。就评估缸嶱河明渠的污染水平,由於河道是人工铺设的水泥明渠而并非天然河流,明渠沿岸只有少数农场,亦没有鱼塘或饮用水用途,因此技术备忘录「内陆水域B组」的排放标准适用於缸嶱河明渠。有关的法定排放标准与其他先进国家所采用的相若,故此指称当局采用较低的标准来评估污水排放并不真确。

(五)在发生这次首宗堆填区渗滤污水渗漏事件之后,环保署已联同堆填区承办商及独立顾问全面检查新界东北堆填区其他的渗滤污水储存池,以及其余两个堆填区(即新界西堆填区及新界东南堆填区)的相关设施,确认它们运作正常。

  承办商已应环保署要求提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起因;在事件发生期间采取的措施;及改善场内渗滤污水管理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中期及长远措施。环保署及独立顾问会详细研究报告的内容,并将与承办商商讨改善措施,使能更有效监察堆填区及相关设施(如渗滤污水储存池等)的正常运作。



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