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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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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局长)於本年七月三日回应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外籍家庭佣工的工作签证申请。他又表示,「若怀疑申请人曾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包括滥用雇用外佣的安排,入境处会因应个别申请的情况,考虑拒绝有关申请。对於有外佣涉嫌滥用终止合约的安排,入境处已加强对这类个案的审核,例如检视终止合约的次数和原因等;如查证属实,会拒绝其日后有关的工作签证申请。」局长亦於去年七月四日回应有关外佣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质询时保证,劳工处会加强向涉案中介公司进行突击巡查,并调查有否违反《雇佣条例》(第57章)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章,附属法例A)的规定。关於入境处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及规管中介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入境处每年拒绝了多少宗外佣来港工作申请并按原因(例如涉及不良纪录、违规行为或滥用雇用外佣安排)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五年,入境处每年接获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宗数,以及该等个案当中,涉及曾与前雇主提前终止雇佣合约(a)一至三次和(b)四次或以上的外佣的申请及申请被拒绝的宗数分别为何(按表一列出);

(三)现时在港工作并曾与前雇主提前终止雇佣合约的外佣人数,以及按提前终止合约的次数提供分项数字(按表二列出);

(四)鉴於有报道指出,现时有不少外佣与雇主提前终止雇佣合约后没有返回原居地,而是在邻近地区(例如澳门)短暂逗留后再次入境,政府有否研究在审批曾在港工作的外雇的再次提交的工作签证申请时,要求他们提交原居地的入境证明;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过去五年,当局每年根据《雇佣条例》第53条,拒绝向中介公司签发或续发牌照,以及撤销中介公司牌照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并按作出有关决定的原因列出分项数字;及

(六)过去五年,当局每年收到有关中介公司向外佣收取订明佣金以外的酬劳,因而涉嫌违反《雇佣条例》第57条的投诉数字,以及有关个案的定罪数字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议员的提问,我答覆如下:

(一)由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九月,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共拒绝1 211宗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入境工作签证申请,详情载於表三。

  入境处没有备存被拒申请原因的分类数字。

(二)由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九月,入境处共收到474 538宗外佣入境工作签证申请,详情载於表四。

  入境处没有备存提前终止雇佣合约的分类数字。

(三)入境处没有备存有关数字。

(四)根据现行政策,外佣须於完成雇佣合约或终止雇佣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外佣在两年合约期内提出在香港转换雇主的申请,除特殊情况外,通常不会获得批准。特殊情况包括原来的雇主因外调、移民、逝世或经济原因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合约,或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外佣如欲受雇於新雇主,须离开香港,及向入境处重新申请工作签证。在审批外佣在提早终止合约后受雇於另一雇主的工作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确定外佣已离开香港,才会发出新的签证。由於本地家庭对外佣的需求庞大,入境处不时收到雇主的求助,要求尽快处理他们的外佣工作签证申请。另一方面,外佣因各种理由与其前雇主解约后,生活顿成问题,亦想尽快投入新工作。作为一项便利雇佣双方的安排,入境处采用较弹性的方法处理外佣在终止雇佣合约后需返回其原居地的要求。

  入境处关注有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合约的安排,并已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审查经常转换雇主的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在新措施下,入境处在处理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时,会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提前终止雇佣合约的次数及原因,以考虑是否涉及滥用提早终止合约的安排;若入境处有此怀疑,将会拒绝有关申请。此外,如发现雇主未能履行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或剥削其外佣以致雇佣合约提前被终止,日后他们聘用外佣的申请将不获批准。入境处在过去三个多月已拒绝了90宗涉及滥用提早终止合约的安排的签证申请。入境处相信这项措施可有效遏止有关的滥用情况,并会不时检讨措施的成效。

(五)过去五年劳工处根据《雇佣条例》第53条向职业介绍所拒绝发牌、续发牌照或撤销牌照的数字及原因列於表五。

(六)过去五年,劳工处收到有关职业介绍所向外佣收取订明佣金以外酬劳的投诉数字及有关个案的定罪数字列於表六。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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