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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答覆:
问题:
本会的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於今年七月十五日的会议上,通过了本人动议的下述议案:「本事务委员会促请政府着手全面落实『每周44小时总工时(包括用膳时间)』的政府员工服务条件,并优先为在医院管理局工作的生署公务员即时落实『每周44小时总工时(包括用膳时间)』」。公务员事务局在上月底作出书面回应时表示,当局正研究缩减所有第一标准薪级职系雇员的规定工作时数的建议,并正邀请各决策局和政府部门评估是否可以推行相关的试行计划,把该等职系的雇员(包括正在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工作的生署第一标准薪级职系公务员)的规定工作时数,由每周不包括用膳时间的净工作时数(下称「净工作时数」)45小时,缩减至每周包括用膳时间的总工作时数(下称「总工作时数」)45小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局在上述回应中表示,将於今年第三季收到各决策局及部门就试行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所作回覆,当局是否已收到有关回覆;若是,将会推行的试行计划涉及的雇员总数为何,以及预计将於何时完成和公布有关研究结果;如尚未收到所有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回覆,原因为何;
(二)当上述的试行计划全面实施后,生署会否按工会的诉求,将在医管局工作的第一标准薪级职系的公务员的规定工作时数,最终缩减至每周总工作时数44小时,与医管局的支援职系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看齐;若会,详情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进一步考虑划一所有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每周的总工作时数为44小时,就推行标准工时制度起带头作用?
答覆:
主席:
当局曾在不同场合(包括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和透过不同渠道,阐述公务员队伍的规定工作时数政策。扼要而言,公务员队伍内并没有划一的规定工作时数。基於工作性质、运作需要和其他相关的考虑因素,不同职系的公务员有其个别的规定工作时数。当局在厘定不同公务员职系的薪酬时,已考虑了有关职系订明的规定工作时数。为了有效管理公务员队伍和确保他们享有同等待遇,同一职系或职级内所有人员都采用相同的工作时数制度和每周规定工作时数。各职系现时的规定工作时数安排是经过历年演变,并已参考相关谘询组织的建议而订定的。
根据现行政策,任何缩减个别公务员职系规定工作时数的建议,须符合无需额外财政资源、不涉及额外人手及维持为市民提供的服务水平这三个先决条件。此外,当局亦要顾及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职系的工作需要、改变工作时数的理据、以及对其他按相同规定工作时数的人员的影响等。
正如邓议员提问所指,我们已邀请各局和部门就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职系进行检讨,研究在符合三个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是否有空间把个别职系的规定工作时数由每周净工作时数45小时缩减至每周总工作时数45小时。
就问题第一部分,截至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属第一标准薪级而每周净工作时数为45小时的公务员约有7 500人。鉴於部分有较多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的局和部门需要较长时间搜集资料、审慎评估并探讨缩减规定工作时数的方案,当局仍陆续收到各局和部门的回覆。待集齐各局和部门的回覆后,我们须进一步研究各局和部门提交的评估情况,并与个别局和部门深入商讨,才可敲定方案细节。如进展顺利,我们期望可於二○一三年年底完成有关研究。
就问题第二部分,上述的检讨已包括现时任职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属第一标准薪级而每周净工作时数为45小时的公务员。这些员工仍属公务员身分,他们的薪酬福利和服务条件(包括有关规定工作时数的要求)继续受《公务员事务规例》的保障和约束。因此,最终可否缩减他们的规定工作时数,须视乎有关安排是否符合三个先决条件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定。
就问题第三部分,我希望重申,为确保审慎运用公帑,以及维持为市民提供的服务水平,根据现行政策,任何缩减个别公务员职系规定工作时数的建议,须符合三个先决条件,当局才会作出考虑。在审视缩减工时建议时,当局会考虑有关职系的职责、运作需要、人手情况、建议对其他公务员职系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正如我先前提及,公务员队伍内并没有划一的规定工作时数,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亦然。基於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运作需要和其他相关的考虑因素;加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与公务员的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截然不同,我们认为划一所有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每周的规定工作时数为44小时并不恰当。
有关标准工时的课题,政府已於今年四月成立标准工时委员会,成员来自劳工界、工商界、学术界、社会各界和政府。委员会会推动社会各界就工时议题进行深入、知情及客观的讨论,共同探讨及找出切合本港需要的方案。
多谢主席。
完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