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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郭家麒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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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郭家麒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今日是二○一三/一四立法年度的首次会议,我们已经花了超过五小时辩论由郭家麒议员提出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动议议案。好像叶国谦议员和蒋丽芸议员亦预告了下星期三亦有一项动议议案是对行政长官表示不信任。

  事实上,在过去两、三个月的休会期间,我们都有了心理准备,知道当立法会一复会后,某些议员对於某一些官员或是某一些议题一定会穷追猛打。对於这个现象,我只能够说,我感到无奈,因为一方面,我非常尊重立法会议事的权利,但同样地,摆在我们面前有很多议题需要行政当局和立法机关来互动,无论是拓展经济或改善民生。

  就今日的动议议案,我想从申报制度和事件本身两个角度去回应议员就议案的发言,并再次恳请各位议员否决郭家麒议员提出的这项议案。

  在制度上,作为政治委任官员,陈茂波局长须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第五章就防止利益冲突作出规定,包括要求政治委任官员以订明表格的方式申报其投资和利益并供公众查阅,以维持公众的信任和信心。此外,政治委任官员在执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均须向行政长官报告。政治委任官员亦须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

  此外,陈局长亦是行政会议成员之一。行政会议实施严格的利益申报制度。每位行政会议成员在委任之初及其后每一年,均须填报《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申报个人利益。行政会议成员亦须检视行政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是否涉及其个人利益,并在行政会议讨论有关项目前作出申报。作为行政会议成员的政治委任官员,亦受这套申报制度规管。

  去年,由前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及其他四名独立人士组成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曾经检讨《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内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条文,以及行政会议的利益申报制度。委员会於去年五月发表检讨报告,其中指出政治委任官员的申报规定「在全面性和广泛性俱与适用於公务员的申报制度相若」,而「委员会认为,《守则》所订明有关政治委任官员申报和处理利益和投资的现行制度,与适用於公务员队伍的制度看齐,大致令人满意。」现时适用的《守则》,已经因应委员会的建议作出改善。

  所以,从制度上而言,现时的利益申报制度已经相当严谨,行之有效,并在处理潜在利益冲突和尊重个人私隐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我特别要强调,我们必须在这件事上取得一个适当的平衡,要维护和尊重个人的私隐。作为问责官员,我当然是支持官员的问责制度,亦很重视在管治上的透明度,但是大家都应该认同,如果在个人的私隐完全不受到重视或保护,任何的政府都是很难再找到有能之士加入这个问责团队。

  就事件本身而言,刚才局长已经再次详细交代事件。我重申,陈局长在处理其家人或亲属过往曾经於新界东北新发展区范围内拥有农地一事上,正如行政长官重申,是完全符合现行申报制度的要求。尽管如此,陈局长的太太亦主动在去年十月出售了拥有农地的权益,希望可以彻底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陈局长亦已多次就事件向公众和立法会解释,亦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在履行局长职务及处理新界东北新发展区一事上,有任何违规或不当。正如田北俊议员指出及分析,做这些大型土地规划是有既有的机制,是由专业公务员按专业的分析来做,并不存在由一个局长可以左右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出运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成立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无实际需要,亦不是一种有效运用议会宝贵时间及资源的做法。

  在处理今次事件上,陈局长同意在沟通和解说上有可改善的地方。同时,我亦希望各位议员能够实事求是,给予空间和利用现有的平台,让局长澄清问题,并客观评价局长已经作出的交代,而不是动辄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去成立专责委员会。

  政府绝对明白市民大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操守的期望。现行机制已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或输送的情况。政治委任官员亦受立法会、传媒和市民大众的监察。本届政府问责团队,包括我本人和陈茂波局长,都是齐心一意希望有所作为,为市民做实事。陈局长自上任以来,亦一直本服务市民大众的心,无论在觅地建屋和推动各项基建工程等各方面,都竭尽所能。我希望议员对於局长的工作,能够有公允的评价。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否决这项动议。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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