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五题: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

  以下为今日(十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答覆:

问题:

  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鉴於通讯事务管理局(下称「通讯局」)较早前裁定现有两间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下称「免费电视牌照」)的持牌机构(下称「免费电视台」)违反《广播条例》,当局应审慎考虑该等电视台的续牌申请,同时研究如何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政府亦应尽快公布3个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审批结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公开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处理程序,以及何时宣布启动现有两间免费电视台的续牌申请的审批工作,让公众了解当局处理申请时的决策过程和考虑因素(包括能否有效引入竞争),以释除疑虑;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曾在回应传媒关於某间免费电视台被裁定有反竞争行为的提问时表示,通讯局会根据法例处理有关的续牌申请,再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递交建议,是否知悉,通讯局有否计划就现有两间免费电视台较早前违反《广播条例》的行为,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足以影响有关续牌申请的建议;若有,提出建议的法律依据及建议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当局曾经表明,在现有的第三代流动服务牌照或第三代流动服务频谱指配期届满时,有关人士不应对该等牌照或频谱指配获得续期的优先权有合理期望,当局并建议将频谱收回再以市场主导方式分配,以引入竞争,政府会否遵循同一原则,在现有免费电视牌照到期时以招标竞投或其他方式发出牌照,以促进市场竞争;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议员的问题的三部分,本局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分别於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及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提交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牌照申请(三宗申请)。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即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的前身)早前已按照《广播条例》(第562章)(条例)及既定程序,根据多项相关因素完成审核三宗申请,并就该等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当局一直根据条例及既定程序,尽快且谨慎地处理三宗申请。我们已在不同场合多次向公众及立法会解释三宗申请的处理程序,由於审理三宗申请涉及复杂的事宜,包括有关法例条文的规定和程序公义的问题,因此需要时间小心处理。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三宗申请作出决定后,便会公布结果。由於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现正考虑三宗申请,我们现阶段不能透露有关处理申请的细节。

  两间现有持牌机构的免费电视牌照将於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届满。根据条例第11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有关免费电视牌照的有效期内,按照条例条文将该牌照续期或延期,而该项续期或延期在牌照的有效期届满时生效。有关持牌机构须向通讯局呈交符合指明格式申请,要求将其牌照续期或延期;而申请书须於牌照的有效期届满日期前24个月或之前呈交。换言之,两间现有持牌机构如决定寻求牌照延期或续期,须於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向通讯局呈交其申请(有关申请)。根据条例,通讯局在接获有关申请书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最迟需於牌照有效期届满的12个月前)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关於牌照续期或不予续期的建议、或牌照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建议,以及(如属适当的话)规限该牌照续期或延期的条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考虑通讯局就有关申请作出的建议,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建议所关乎的牌照续期或延期,而该牌照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合适并在该牌照上指明的条件所规限;或决定不将该牌照续期或延期。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条例第11条决定不将牌照续期或延期,须於有关牌照有效期届满前最少12个月,安排将该项决定的书面通知送达有关持牌机构。

  据我们所知,通讯局现时仍未收到有关申请。通讯局已表示,会在收到有关申请后,按法例及既定程序随即展开处理工作。政府不适宜揣测通讯局可能会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的建议。据我们所知,如收到有关申请,通讯局计划於二○一四年第一季举办大型公众谘询活动,包括举行公听会,收集市民对有关持牌机构表现的意见,以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

  我们相信,通讯局在处理有关申请时会考虑一篮子的相关因素,当中包括持牌机构的营运能力、财政状况、技术状况及节目安排、对未来的承诺、公众意见,以及全面评核有关持牌机构过往在遵守法定要求、牌照条件及业务守则的表现。

(三)正如我刚才所述,通讯局现时仍未收到两间现有持牌机构的有关申请。我们相信通讯局及有关当局在处理有关申请时会一并考虑有关频谱的问题。

  至於第三代流动服务现有频谱指配到期后有关频谱的重新指配安排,我希望藉此机会重申,当局并未就有关安排作出任何决定。当局在第二轮谘询提出三项建议方案中的混合方案作进一步谘询,并不代表已就任何一项方案作出最终决定。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