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3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3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3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通过修订《山顶缆车条例》(法律第265章)(下称《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的过渡经营权予山顶缆车有限公司(下称缆车公司),让山顶缆车服务在现时的经营权於本年年底届满后得以延续。

  山顶缆车由私营公司兴建,自一八八八年开始投入运作,最初是为了服务同一公司在山顶营运的酒店。过去几十年,随道路及公共交通网络的发展,山顶缆车逐渐由往返山顶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转型为深受旅客和市民欢迎的旅游及消闲设施。在二○一二年,山顶缆车平均每天接待16,000乘客人次,当中超过九成半的乘客为旅客。

  山顶缆车由缆车公司一向按照政府根据《条例》所批出的经营权营运,现行为期十年的经营权会在二○一三年,即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去年年底,缆车公司向政府提出延续经营权,并随后表示将有提升设施和改善服务的发展计划。不过,当政府与缆车公司就二○一三年以后的经营权安排进行商讨时,经深入研究法例及所得的法律意见,政府察悉经营权不能再按照《条例》的现行条文予以延续。我们须修订《条例》,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力再次批出经营权。

  修订的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会分两步进行。

  首先,今天动议的《条例草案》是修订现行《条例》中关於营运和经营山顶缆车的权利的条文,是第一阶段修订,作用是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缆车公司批出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的过渡经营权,让山顶缆车服务得以延续至二○一五年年底,不会出现因经营权在本年年底届满而出现的中断。在作出此建议前,政府已审慎评估缆车公司在现行营运期内在安全和服务方面的表现,并认为满意。在今年七月十九日,政府谘询本会的交通事务委员会,当时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亦有参与讨论,委员们也普遍认同政府的建议,亦认同山顶缆车服务不能因今次出现的法律问题而中断。

  然后,在《条例草案》建议的两年过渡营运期内,政府会研究和决定山顶缆车经营权的长远安排,以制订第二阶段修例建议。正如早前交通及经济发展两个事务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政府方案时建议,须研究的长远安排主要包括:(一)为一旦山顶缆车经营权须转手而制订「离场机制」;及(二)确定营运商因涉及使用政府土地提供山顶缆车服务而须缴付补付费用的机制。另外,缆车公司经已向政府提交长远的发展计划,政府在考虑经营权的长远安排时,会一并考虑该发展计划是否可行可取。

  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在过渡经营权的两年内完成上述工作,包括完成制订第二阶段修例草案以及让立法会有足够时间进行审议。

  主席,《条例草案》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缆车公司批出过渡经营权,令山顶缆车作为本港一个主要旅游景点得以在未来两年维持运作,并在过渡期内就长远安排作妥善的规划及准备,这「两部曲」方案既为社会上特别是旅游业界欢迎,亦在早前得到立法会交通及经济发展两个事务委员会委员的支持。

  我们恳切期望立法会能尽快通过这第一阶段的《条例草案》,政府会全力配合审议工作,以确保新的经营权能紧接现行经营权开展,不致影响山顶缆车服务。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