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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军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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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冯检基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据报,现时本港的军事用地面积约二千七百公顷,而当中部分用地没有实际用於军事用途,甚至长期空置。据悉,属军事用地的石岗机场的使用量低,但周边的土地却设有建筑物高度限制,以免阻碍军机升降,因而未有善用有关的土地。亦有评论指出,位於市区的某些军事用地适宜作兴建公营房屋等公共用途。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三条订明,「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务目的的,无偿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於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香港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军事用地的分布情况和它们的面积分别为何;是否知悉该等军事用地的使用率,以及其中位於市区和据报长期空置的军事用地(例如九龙东军营和枪会山军营)的使用情况为何;

(二)当局会否考虑与香港驻军商讨,优化石岗机场周边空域的航道,使附近土地的建筑物高度限制得以放宽,以便更有效地运用该等土地;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把部分长期空置、 使用率低及适宜作公共用途的军事用地无偿交还特区政府或另觅土地重置;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发展局后,我的回覆如下∶

(一)《基本法》第十四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下称《驻军法》)第五条规定,香港驻军履行的防务职责之一,是管理军事设施。军事用地的使用属於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驻军全权负责。《驻军法》第十条则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特区政府」)应当支持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香港驻军共有十九处军事用地,其中六处位於香港岛(包括中环军营和军用码头、赤柱军营、三军司令官邸、正义道军营和西区军营)、四处位於九龙(包括枪会山军营、九龙东军营、歌和老街和昂船洲军营)以及九处位於新界(包括石岗军营、石岗村、新田军营、潭尾军营、新围军营、新围/大岭练靶场、青山练靶场、大澳军营及赤濸角军事运输中心),占地约二千七百多公顷。这些用地均根据中英两国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就香港军事用地未来用途的安排所互换照会(下称《照会》)而设立,供香港驻军於回归后作防务用途。

  事实上,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的面积及数量远较回归前的驻港英军为少。根据中英两国政府一九九四年的《照会》,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将二十五处、占地约共一百三十九公顷的前英军军事用地无偿交回当时的香港政府作公共用途,其中包括浅水湾莱敦阁军人宿舍、山顶区柯士甸山大楼、扫杆埔军人运动场、京士柏英军医院、九龙塘圣佐治学校、新蒲岗彩虹军营及粉岭皇后山军营等。部分土地已用作发展住宅、政府设施、教育及康乐等用途。

  根据我们了解,现时香港驻军的各个军事用地,均用於防务用途,并无闲置待用的情况。

(二)回归前,石岗机场是驻港英军的军事用地,并於回归后交予香港驻军继续作防务用途。石岗机场在回归前后皆有净空要求。回归后的净空要求经参照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后制定,覆盖的范围较回归前约少百分之四十二。石岗机场附近地区建筑物的高度限制,一方面是为了确保石岗机场净空条件不受破坏,以保障飞行和附近居民的安全,亦是特区政府根据《驻军法》的规定,支持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措施。特区政府没有计划寻求修订有关高度限制。

(三)《驻军法》第十三条订明,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务目的,无偿交由特区政府处理。特区政府如有需要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与此同时,特区政府应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香港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但正如我在第一部分的答覆中所说,现时各个军事用地均用於防务目的,并无闲置待用的情况。特区政府也没有计划寻求改变这些土地的用途。

  特区政府会继续全力推展二零一三年《施政报告》提出的各项短、中及长期增加土地供应的措施,务求物色更多适合发展的土地,以应付本港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市民对住屋的需要。

  二零一三年《施政报告》提出多项措施增加短中期房屋土地供应,涵盖多个范畴,包括:

* 检讨各类用途地带,并将合适用地改作住宅用途,包括将合适的「政府、机构或社区」及其他政府用地、「绿化地带」以及工业用地,改作住宅或其他适当用途;并将原来用途未能落实的土地,尽快改作房屋和其他社会有更逼切需要的用途。

* 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适度提高住宅土地的发展密度,包括适度增加个别住宅用地的发展密度,以增加可建房屋单位数目。

* 继续推展集体运输与住宅结合发展的模式,以及透过市区重建局推展重建项目作房屋发展。

* 检讨土地行政程序,务求加快土地供应,并在符合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加快行政审批程序和作出其他配套,令已获批准作住宅用途的规划申请,得以尽早落实。

  此外,特区政府决心大规模开发新地,并建立土地储备。因此,特区政府正积极推展一系列长远土地供应项目,包括新界东北新发展区、洪水桥新发展区、发展大屿山、检讨北区和元朗荒废农地、发展新界北部地区、探讨在维港以外适度填海,以及发展岩洞和地下空间等。这些长远土地供应项目,将会是应付未来人口增长、提供空间发展经济,以及改善市民居住空间和环境的重点。

  多谢主席。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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