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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业主非法出租物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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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十月六日)提醒资助房屋的业主,必须遵守《房屋条例》中有关让与受资助单位的限制规定,以免负上刑责。

  一名居者有其屋(居屋)业主及其代理人将未缴付补价的居屋单位出租予第三者,上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该居屋单位业主被罚款八千五百元而其代理人则被罚款八千元。

  发言人表示,根据《房屋条例》,业主必须先向房屋委员会缴付受资助单位的补价以解除让与限制,否则无论何时均不得将受资助单位让与(例如转让、出租、押记或按揭等)或作出看来是将单位让与的行为或订立将单位让与的协议。有关限制适用於居屋、私人参建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计划下的出售单位。

  若业主有真正的财务困难,可向房屋署署长申请在重新按揭时无须缴付受资助单位的补价。

  发言人重申,一旦发现有怀疑违反让与限制的个案,房屋署会迅速调查及采取适当的检控行动,有关非法让与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五十万及监禁一年;而有关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受资助单位的协议,均属无效。



2013年10月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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