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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就山顶缆车的过渡经营权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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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星期五(九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二○一三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山顶缆车有限公司(缆车公司)批出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的过渡经营权。

  缆车公司藉政府根据《山顶缆车条例》(第265章)批出的经营权营运山顶缆车。缆车公司现行为期十年的经营权将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按照现行《条例》的条文,有关经营权不能再予延续,《条例》须予修订,才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力再次批出经营权,让山顶缆车服务在二○一三年年底后得以延续,令山顶缆车作为本港其中一个主要旅游景点得以维持运作。

  政府发言人今日(九月十一日)说:「政府建议修订《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缆车公司批出为期两年的过渡经营权时,已审慎评估缆车公司在现行营运期内在安全和服务方面的表现,并感到满意。」

  在《条例草案》建议的两年过渡营运期内,政府会研究和决定山顶缆车经营权的长远安排,当中包括须审视缆车公司拟提升设施和改善服务的发展计划是否可行可取、经营权应如何因应提升设施及改善服务的发展计划(若最终认为可行可取)而批出、延续和在有需要时终结,并会就长远安排适时向立法会提交修例建议。

  《条例草案》将於十月九日提交立法会。



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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