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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就规管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进一步建议发表谘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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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日共同发表联合补充谘询总结(附件),关於场外衍生工具的新制度下对受规管活动的范围及对具系统重要性的参与者的监管监察的建议(注1)。

  谘询总结文件撮述所接获的意见(详情浏览以下网址:www.hkma.gov.hk/chi/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s/2013/20130906-3/20130906-3a.shtml)、金管局和证监会对这些意见的回应,并指出为了落实场外衍生工具的新制度,必须开展更多工作,而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回应者普遍支持有关建议,并认同有必要扩大香港的发牌制度,以涵盖从事场外衍生工具活动的中介机构。回应者亦同意,由於具系统重要性的参与者可能为香港市场的金融稳定带来潜在风险,金管局及证监会应具有效的规管权力。

  回应者欢迎为落实扩大发牌制度而引入过渡安排的建议。若干回应者关注到有关安排的建议过渡期限未必足够,以及受惠於过渡安排的若干先决条件或许未够清晰。为回应这些关注事宜,过渡安排已作出轻微调整,以便利一直从事场外衍生工具活动的人士能顺利过渡至新的发牌制度,同时尽量减低对他们现有业务的干扰。

  相关的修定条例草案已包含经修订的建议,并订明拟设立的场外衍生工具制度的立法修订。该草案已於二○一三年七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另外,金管局及证监会正手拟备新制度的详细规定,有关规定将载於附属法例,并预计会於今年稍后就此展开公众谘询。

注:
1.金管局及证监会在二○一一及二○一二年就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展开公开谘询。二○一二年七月发表的联合补充谘询文件继较早前的谘询作出跟进,并更详细地订明新制度下进行交易、提供意见及其他活动的规管范围。该份谘询文件亦列明规管持仓量大至引起系统性风险关注的人士(即具系统重要性的参与者)的活动的建议。

  如有查询,请联络∶
金管局:谭尚斌(2878 1802)或胡嘉莹(2878 8246)
证监会:李明钊(2231 1808)或江卓岚(2231 1335)



2013年9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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